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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近些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从早期的“苏月红”工业添加剂事件、阜阳奶粉事件到近年来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火锅底料添加剂事件、瘦肉精,染色馒头,牛肉粉等等,均对消费者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也败坏了整个食品行业的声誉,更是暴露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严重问题。食品安全是一个综合问题,可以从各个方面进行论述,包括管理、经济、食品、法律等角度。食品安全监管则多是一种政府的行政监管行为,监管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接受监管的主体是食品安全企业;监管的依据是各种有关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的方式主要有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等。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的含义:广义的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运用行政、经济、政策法律、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手段,对各种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监察、控制和监督,以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活动。狭义的食品安全监管,是指负有监管职权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为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的行为。本文论述所指的食品安全监管即是狭义的。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监督部门对食物链的各个环节实行分段监管。在中央一级,卫生部门承担综合监督的职能,生产环节由质检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行业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由农业部负责。在地方一级,由地方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法律制度上对这一监管体制加以了明确,然而这个制度在设立之初就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分段监管的体制虽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但每一段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环节,也无法由一个部门来承担责任。比如,卫生部门承担综合协调的职责,其综合协调的职能跨越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因而在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和分管该环节的部门相互配合,才能真正将监管落到实处。其次,我国现行法律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就有11部,相关行政法规至少有15部,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这就可能导致各监管部门依照自己的法律法规办事。因此,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如何处理“分”与“统”的关系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本文拟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探讨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运行和完善问题。主要分析食品安全监管的内涵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的范畴,以及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特点及食品安全监管的类型;反思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分析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存在的问题与根源;归纳借鉴发达国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一系列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