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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原则的首要原则是公平原则,而税收公平可以从多维度释义,判断税制是否公平需要从多个角度考量。个人所得税作为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并重的四大税之一,对我国国计民生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均收入普遍增长;与此同时,人们的生活成本不断上升,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这也使得收入分配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为了适应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生计费用扣除额由最早的800元提高至如今的5000元,中间还经历了1600元、2000元、3500元的几次税改调整,其中,2018年的最新一次税制改革是自1980年个税法出台以来的第七次大修,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呈现出划时代变革,不仅将征收制度正式由分类征收改为分类综合征收,把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而且新增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继续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这些举措使得新个人所得税法更加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虽然经历2018年税改之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相当完善,但尚存待改进之处。第一,我国现行的分类与综合混合征收模式仍然存在诸多弊端;第二,即使现行的费用扣除制度较以往有所进步,但在扣除细节方面仍存在不够完善、合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费用扣除额未采取指数化调整而导致金额不够准确,费用扣除额未考虑地区差异因素而导致扣除标准失于公平,以及费用扣除标准未充分考虑家庭、个人因素导致不能较好地发挥收入分配作用等。因此,我国个税体制应该逐渐将更多单项征税的应税项目纳入综合征税体系,建立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自动调整机制和区域差异化机制,同时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差异和个人差异,在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上提升其公平性,以达到完善个税制度,减轻纳税人负担的作用。本文联系中外税制与经济发展状况、分析对比国内外个人所得税制度,深度剖析我国现行个税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优化进行探讨,对扣除项目与扣除额等方面进行充分探究,力求在新个税法制订的大背景下,对各项费用扣除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研究出更公平、更高效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