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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遗传资源是一种新型的战略性资源,是关生物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近年来,由于生物遗传资源的巨大价值及其分布的不均衡,生物遗传资源匮乏的发达国家对生物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生物剽窃”现象越来越严重。中国的生物遗传资源比较丰富,因此,成为发达国家非法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对象,但是我国却没有相应的法律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管理和规制。随着《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签订,许多国家对本国的生物遗传资源加强保护,制定法律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然而我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在国内却没有能与公约接轨的法律措施,导致对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力度不够,生物遗传资源流失严重。在此背景下,分析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现状,结合考察域外的立法情况,总结出可资能够借鉴的经验,以期对完善和构建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立法和保护制度提出建议。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四章分别对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进行探讨。第一章,主要对生物遗传资源基础问题进行探讨,为本文进而展开的研究奠定基础。在对生物遗传资源的定义界定的基础上,总结了生物遗传资源自身具有的特征,生物遗传资源同时是战略性资源,其具有价值性以及对其保护的紧迫性,以致从法律角度进行保护具有重要性。第二章,分析我国当前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从我国立法、管理体制以及相关制度方面介绍了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第三章,分别介绍了生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法律保护以及相关国家的法律保护。在国际公约方面,主要介绍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波恩准则》、《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以及《名古屋议定书》中涉及到生物遗传资源的相关规定。在国家方面,主要介绍了印度、巴西、澳大利亚三个典型的国家对生物遗传资源所作的规定以及其管理机构。总结出国外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的经验,进而为构建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提出对策。第四章,立足前述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相关经验,为完善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提出相关建议。在立法方面,从立法模式、立法内容、立法层级三个方面入手;而对管理机关的设置,建议采用协调管理模式,新设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局;在制度方面,完善与构建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共同商定条件制度及惠益分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