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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是保障当事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最后一个环节,同样也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个保障措施。但是“执行难”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难题,执行人员在采取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怠于履行职责和违法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产等“执行乱”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但是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十分不健全,对于强制执行过程中侵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导致当事人对强制执行存有抵触的情绪,无疑也加大了执行的难度。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救济制度做出了很大的完善,但是该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研究和改进。本文首先对民事执行救济的一般理论进行了阐述。通过对有关民事执行救济概念的各种学说进行分析,笔者对其概念做出了明确界定,同时介绍了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特点,并对其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进行了分析。其次介绍了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中申请、声明异议、执行抗告、债务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等几种救济方法,并对程序性救济方法和实体性救济方法进行比较和分析。接下来介绍了世界上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在对民事执行救济的立法较为完善,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相关制度也比较成熟的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执行救济法律制度进行历史考察与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它们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经验。然后对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虽然至今已初具框架,但在制度的设计上仍存在一些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最后探讨了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应当在保留我国现有制度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并对我国的制度设计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