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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早期规范性理论中的“公共理由问题”为研究对象。科尔斯戈德的规范性理论指的是她用来说明道德义务何以能够具有实践规范性的一系列学说。在其早期阶段,这一理论主要表现为一种经过“实践同一性”理论修正的康德式伦理学观点。科尔斯戈德以先验论证的方式说明了,道德义务之所以能够对于道德行动者表现出一种规范性的约束力量,乃是因为他们的能动性依赖于一种最基本的实践同一性,亦即,“人性的同一性。”人性的同一性意味着将自己认同为一个有尊严的人,尊重自己的人性价值。不过,在此科尔斯戈德及其批评者们都意识到,论证目标实际上还未完成。通过关于人性价值的先验论证,科尔斯戈德只是在一个单一个体的层面上说明了人性价值应该被看成能动性的来源,可是如果她想要说明这种能动性必然是一种道德能动性的话,她还需要提供一个额外的论证说明,为什么我们不能仅仅尊重自己人性的价值,而是要始终也尊重和我们一起在这个地球上生活的其他人的人性的价值。否则,科尔斯戈德理论将会引来伦理利己主义的攻击。而科尔斯戈德也的确提供了一个这样的说明。她试图结合维特根斯坦的反私人语言论证来提出一个反私人理由论证,这个论证表明,伦理利己主义所设想的那种只尊重自己的人性价值而无视他人人性价值的想法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假设了道德行动者去行动的理由可以是一些不考虑他人的“私人理由,”然而实际上私人理由不可能存在,所有的道德实践理由都必然在本质上是公共理由。这个观点可以被称作“理由的公共性论题。”与科尔斯戈德的一贯风格相比,“理由的公共性论题”被广泛认为呈现出一种不寻常的不清晰状态,这使得它引来许多质疑,当然也唤起辩护。本文选取了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三位学者的观点进行考察。最后在全部讨论的基础上,展开了一些本文作者自己关于这一议题及其启示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