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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有着“为政以德”的传统,但“外儒内法”的实际统治方式,使“德”与“法”在具体实践中得以有效的结合,并在国家治理中共同彰显作用。随着时代的变迁,“德”与“法”的本质发生了变化,并且“德法兼济”的内涵具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特征,但是“德治”与“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手段是不变的。“德治”与“法治”在治域范围上存在差异,但二者相互统一,“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的保障,二者不可分割。我国古代从西周“明德慎刑”思想开始,儒家“为政以德”、法家“严刑峻法”的治理理念,对之后君主专制国家的治理产生久远影响。秦朝统治者过度使用刑罚,忽视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导致秦王朝短命而亡。汉初统治者接受“德刑相济”的治国之道,汉武帝尊崇儒家“为政以德”的政治主张,汉朝在“德”、“刑”兼用中出现了繁荣盛世。随后的“贞观之治”、“康乾盛世”,凡是国家安定、经济繁荣局面的出现,统治者必定是在国家治理中既坚守儒家传统的德治思想,同时又不失一定的刑罚,将“德”与“刑”有效合用兼施。经过长期的斗争与探索,中国共产党人借鉴历史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实情,将“德法兼济”在理论与实践上不断完善。毛泽东、邓小平在中国革命及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也都注重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江泽民以及其后的中国共产党人,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提升到治国方略的战略高度,并将两者的兼施并用作为一项重要的治理原则,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保障。西方国家社会治理有着“法治”的传统,从古希腊开始便有着悠久的法治思想,法律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学者们对“法”的探讨非常深刻,同时也有涉及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相关内容,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德法兼济”的理论思想,就体现在对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分析上,既看到二者的区别,又看到二者的统一,在此基础上寻求两者的互补并施。在具体实践上,美国秉承法治的传统,但也十分重视学校的道德教育,在学习中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感,另外,在法律制定上,还将一些本应由道德约束的内容写进法律。日本借鉴我国儒家忠君爱国、集体主义等观念,在道德教育上强化国家主义和天皇至上的思想,但也在改革中加强法制的建设,逐渐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新加坡是重视国民道德教育的国家典范,政府通过高比例的教育财政资金支出,加大对国民的道德教育,并且坚持严格执法,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法治形式。纵观我国古代发展至今,以及国外典型国家的治理模式,现实表明,国家的强盛与安定,离不开“德”与“法”的共同作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实现都离不开“德法兼济”的推助力量,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实现,也都需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共同发力,“德法兼济”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策略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