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程投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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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在我国实际利用外资的比例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境内居民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形成的返程投资。它在给投资者带来重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对中国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法律对返程投资行为所引发的跨境资金流动尚且缺乏有效制约,法律监管仍存有空白地带。本文以返程投资法律监管为研究中心,重点讨论了当前我国外汇、税收等领域对返程投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其他部门法在返程投资法律监管中存在的制度缺陷,试图就构建我国返程投资法律监管体系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的新颖之处有以下几点:第一,返程投资通常只是研究资本外逃时顺带提及的问题,本文是专门把返程投资作为研究对象;第二,文章结合当前最热点的话题——华尔街做空中国概念股引发中国政府法律诚信危机,旨在说明法律对返程投资的监管仍然存在真空地带;第三,文章对我国返程投资的几部主要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其中,对返程投资的外汇监管以2011年最新出台的《19号文》为分析蓝本,对返程投资的税收监管以新修改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分析蓝本;第四,在分析我国认定外国公司原则的过程中,以中国现阶段采用的设立地模式与其他一些国家采用的真实本座模式进行理论上的对比分析;第五,对于如何加强离岸公司法律风险的防范,建议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扩张适用;第六,站在返程投资作为跨境流动资本的角度,对其监管的域外效力问题进行了比较充分的分析;第七,从资本市场法律规范的本质出发,探讨资本市场法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其包含的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法律价值。并提出构建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本文除导论和结论部分,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返程投资运作模式与法律风险。这一部分主要是对返程投资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首先,本文从返程投资的定义入手,介绍了学术界、实务界返程投资的不同概念,包括狭义返程投资和广义返程投资。最终以中国现行法律对返程投资的规定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并在此基础上推导出返程投资的法律特征。而为了更好的说明返程投资,文章还将与返程投资相关的几个概念——返程投资与热钱、离岸公司与特殊目的公司进行了解释和辨析。其次,本文指出返程投资这种现象之所以会出现,其只要原因在于:通过返程投资可以剥离公司的不良资产、规避上市门槛,实现公司曲线海外融资;返程投资还可以隐瞒公司的实际控制者,进行合法避税或逃避政府对公司行为的法律管制;另外,内外资差别待遇下的权利寻租也为返程投资提供了生存空间等。返程投资会造成资本外逃风险增加,影响一国整体金融运行环境,使公司以及国家的国际形象受到损害,甚至还会对国家主权构成威胁。再次,本文介绍了返程投资的运作过程以及三种返程投资的运作模式,即“新设类”、“并购类”和“协议控制”式。并重点分析了每种模式的运行原理、实际运作情况以及受到哪些法律规范的调整。这此基础上,揭示出每种返程投资运作模式中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为下文对返程投资的法律监管作铺垫。最后,在返程投资回归问题上,本文选取“二六三”公司和新浪公司作为典型案例,对资本市场上市过程中的整体拆除模式和部分拆除模式进行分析,为返程投资的后续处理提供可操作的解决办法。第二部分是我国返程投资法律监管现状及问题。首先,根据不同的监管主体,搭建起我国返程投资法律监管的基本框架。其次,从我国对返程投资监管的几部重要部门法入手,阐述了现阶段我国返程投资法律监管的现状。其中,对返程投资的外汇监管,以2011年新出台的《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19]号文)为基础,该操作规程在保留75号文的总体框架基础上,简化了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程序,逐步实现管理重点由特殊目的公司向返程投资企业的转变。其具体表现有:第一,采用分类管理的方式解决外汇局与商务部存在的管理口径差异,严格限定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范围;第二,以往的操作规程扩大了75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解释,将所有境外企业都纳入特殊目的公司;第三,再次强调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补办登记;第四,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的登记受理条件保持不变;第五,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审查文件简化;第六,简化特殊目的公司的变更登记;第七,对股权并购外汇登记进行改进等。对返程投资的税收监管,以2008年新修改的《企业所得税法》为研究基础。该税法实行“两税合一”的新政策,修改了之前旧税法中内外资税收待遇不平等的规定,从而削弱了返程投资的动机。最后,文章指出我国返程投资法律监管中仍然存在的问题:第一,现行法律对外资认定的问题;第二,国内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第三,返程投资作为跨境流动资本,对其监管的域外效力问题。第三部分是域外对返程投资的法律监管。这部分内容包括国际组织对返程投资监管、离岸金融中心(市场)对返程投资的监管和其他主要国家对返程投资监管。通过这一章的介绍,旨在展现当今国际社会对返程投资监管水平和主要国家对返程投资监管的先进经验,为下文构建我国返程投资法律监管制度打下伏笔。第四部分是我国返程投资法律监管制度的构建。主要是为完善我国返程投资法律监管提出若干建议。首先,需要完善我国部门法中的相关法律规范。第一,建议进一步取消税法中的差别待遇政策;第二,建议在预防离岸公司法律风险上,增加对离岸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第三,在解决国内资本市场融资难的问题时,建议从资本市场法律规范的本质出发,搭建起一个资本市场公私法规范相结合的整体监管框架。其次,我国对返程投资的监管还需要借鉴其它国家的先进经验,如可以考虑引入外资“透明度”审查原则、适度借鉴“长臂管辖”原则等。再次,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部分重大资本交易应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加强对经过审批和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对境外投资企业返程投资进行外汇登记和统计监测、规范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资金境内使用情况和对返程投资回归中的外汇监管等构建我国返程投资外汇管理和统计监测体系。最后,建议我国应该加强国内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仅应该加强国内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而且还应该加强国内监管部门与国际组织、离岸中心和其他国家之间的交流合作,通过信息交换建立起资源共享平台,从而更好地为监管返程投资服务。总之,我国在对返程投资的法律监管过程中,应当注意措施的合理性及可行性。从长远看,中国在吸引国际投资的竞争中应当将优势建立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秀的人力资源、高效廉洁的政府服务、优良的基础设施的等因素之上。本文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参考意义:其一,无论是作为返程投资跨境资本的流入国,还是作为返程投资跨境资本的流出国,中国都应当根据自身的监管目标配置监管权力,做到监管合理、有效。其二,应当完善外国公司在华的法律地位。针对那些在中国境内设立但受到海外(尤其是离岸金融中心)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公司,可以考虑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做出较为严格的规定。其三,中国应当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法律监管制度,为返程投资及其后续处理做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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