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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作为一股新的技术浪潮,在信息储量剧增的时代使人类逐渐认识到通过数据开放、整合、分析,能够发现更多的新知识,创造更多的新价值,从而为社会带来“大科技”、“大利润”、“大智能”和“大发展”。然而,伴随大数据时代一同到来的,还有基于大数据技术之上对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处理,它使得收集、储存、传输、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变得易如反掌。可以说,我们已经并将继续面临的大数据时代极大地降低了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信息利用成本,提升了信息的商业价值。一些在传统条件下几乎不具有商业价值的间接个人信息已经成为抢手的商品,越来越成为商家追逐和猎取的对象。与此同时,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非法交易个人信息带来的扰乱个人生活安宁的隐患也日益凸显,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对个人信息的大规模收集和利用使得个人信息之保护面临极大的挑战。大数据时代的挑战反映到私法层面上就是个人信息商品化的现实需要对个人信息在法律上的价值和地位进行重新定位,即正视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除了继续利用传统人格权保护直接个人信息外,还应该承认个人对其信息的商业价值的财产权。必要时,可以考虑对个人信息进行二元化保护,以便更好的平衡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本文正是基于此背景提出应该对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给予财产权保护的观点,并试图对有关理论问题展开探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对个人信息保护需要转变思路,因此,本文围绕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这一核心论点展开,分三大部分:文献综述、正文和结论。在正文部分:首先论述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财产权的形成及其界定;其次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析对个人信息给予财产权保护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梳理当下对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的批判,并对此做出合理辩驳;然后引申出个人信息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及其行使方式;最后,在立足个人信息财产权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以及将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提出具体构建个人信息财产权的路径,力图结合大数据的时代特征,与人格权一致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