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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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扩张适用的状况,有沦为非法集资的“兜底性”罪名的嫌疑。互联网金融因为具有传统金融不可比拟的延伸性,在发展的同时面临着刑事法律风险,其中非法集资风险最为显著,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某些特性。目前我国运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时,背离了保护银行业务的初衷,出现司法认定的缺陷和漏洞。从宏观层面司法机关执法理念使得本罪出现扩张化的状况,到微观层面本罪客观要件法益、公众、存款认定不明确与民间借贷、集资诈骗罪混淆的问题,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自由创新发展,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废除说”、“限缩说”以及国外举措,理清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当前背景下的出现的司法适用问题,反思和限缩该罪在刑事法律边界的扩张适用,找出其适应社会发展的路径。本文架构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第一章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切入点,分析近几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金融犯罪中的数据结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风险介绍,以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P2P为例探究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中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适用状况。第二章介绍我国目前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两种学说“限缩说”、“废除说”,以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并以此作为借鉴,对本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存在的问题解决完善。第三章分析互联网金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观念层面的问题: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以及与民事行政交叉的司法观念面临的困境以及纠偏的路径。第四章主要阐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要件“法益”、“公众”、“存款”在互联网金融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以及针对立足于“限缩说”对这些要件进行明确。第五章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近似行为主要是与民间借贷及集资诈骗罪的混淆与区分。通过五章对互联网金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的问题及建议,期望通过实践与理论的结合,更好地完善本罪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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