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城管执法是指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集中统一行使的这部分行政处罚权。城管执法主要是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是构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城管执法的规制以前一直是硬法规制为主,这有利于解决职责交叉、多头执法、执法扰民、效率低下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然而硬法规制的种种不足也催生了软法对城管执法的规制,只有软法与硬法的结合,才能更好的规制城管执法。但是现在对城管执法的软法规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城管执法领域软法创制过程缺乏民主,软法的创制未遵守法定程序,创制过程封闭缺乏民主;软法对城管执法的实体规范不完善,对裁量权的规制乏力;软法对城管执法的程序规范阙如,缺乏统一的执法程序软法规范,对人性化执法手段的规定不明确;软法对城管执法监督的软约束;软法对城管的责任追究规定不完善。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在观念上,执法理念落后,市民软法知识的不全面;在政治方面,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有限,政府对软法机制的支持不足;在理论上,软法研究起步晚;对法治原则的认识不全面;在法律方面,软法与硬法的良性互动不足,软法也存在先天理性的不足。因此必须完善软法对城管执法的规制:增强城管领域软法创制过程中的民主,健全软法对城管执法的实体规定,完善软法对城管执法的程序规定,加强软法对城管执法的监督力度,完善软法对城管执法的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