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华法系的核心文化精神及其历史运行——兼析古人法律生活中的“情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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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认识中华法系的本质特征或核心精神,是研究传统法文化不可或缺的重大主题。笔者非常赞同诸多先贤对中华法系的那些总体看法,笔者深信,那些评价的背后具有充足理由,而中华法系在历史实践中的巨大作用更是有其深厚原因。本文力图在法文化模式的视野中探索这些理由和原因,然后在此基础上寻找中华法系历史深处的光辉源泉。学界对中华法系各种现象和特征的认识,尤其是对情理(精神)的研究,非常可贵,是本文研究的基础。不过,从便于今人理解的角度看,很多观点需要综合归纳、抽象提炼,以明确而深入地认识中华法系的文化精神。本文主要运用问题研究法、历史分析法、文化模式法等方法,从生活视角、全面视角、意义系统视角出发,围绕“古代法律的文化精神如何使得中华法系稳定长久存在”这一理论问题,阐明了中华法系的光辉源泉或意义系统,力图重现古老东方“治平天下”的良法美意。通过对“情理模式”和“情理曲线”的研究,笔者认为,中华法系上求天道天理、下体人情民心,得到了当时社会上下广泛尊重和真实仰信,尽管有各种负面因素的强劲影响,该法系以情理精神为核心的文化精神还是能够引导人们不断向善和向上。除了绪论(第1章)和结语(第9章)以外,本文主要从五大方面论证了上述观点:   第一(第3章),在古人法律生活的视野中,明确本文的分析单元。既有研究表明,“天道天理、礼制法刑、人情民心和情理精神”是古人法律生活中最常见的因素,这些因素的核心即古人常说的“天理、国法、人情”,但是,今人对这三者及其内部关系的认识是很模糊的。笔者认为,概念范畴的不明晰和文化结构的不明确是其主要原因。于是,笔者对古人法律生活中的重大因素进行辨析,提出了“天道天理、君意、官意、民情、官情、君情、直接民意”等七大基本要素,以及综合性的“情理精神”,作为阐释古代法律中层和深层的结构分析单元。   第二(第5章),从古人法律生活的中层领域出发,笔者总结抽象出一个由中层“经常要素”形成的基本结构,即“天道天理、君意、官意、民情(官情)”四类要素相互作用构成的稳定结构:首先,天道天理是古代法律的精神基础,一方面,它是古代法律的精神来源,君主和官吏的治理意志应当符合天道天理,才能产生良好效果,使得天道天理和君意官意之间具有依据和偏离、遵循的关系;另一方面,它是古代法律的终极理想,君意官意、被治理的民情(官情)和天道天理之间有接纳、偏离和趋归的关系。其次,君意、官意是古代社会的治理意志,君意和官意之间具有冲突和协调关系。最后,君意官意和被治理的民情(官情)之间具有体谅和遵循、或冲突和协调关系。此结构类似于费孝通先生所说的“idealtype”,它一直长久地基本稳定地存在于中华法系之中,并非本文的虚拟。   第三(第6章),以“情理模式"总结古人法律生活的中层与深层,阐释其表层。笔者认为,情理模式或古代法律有三种运行状况:在“超常世”中是理想运行,基本结构与情理精神紧密结合;在“常世”中是正常运行,基本结构与情理精神是一般程度的结合;在“乱世”中是矫正运行,基本结构通过情理精神不断得以恢复和重建。在基本结构的运行中凸显了一种无所不在的情理精神,情理精神和各种重要因素的结合,形成了本文说的“情理模式”--即“天道天理、君意、官意、民情(官情)、官情、君情、直接民意”七大基本要素和“情理精神”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法文化模式,其中蕴含了正面因素与负面因素的各种影响,能够有效阐释中华法系的方方面面。在情理模式中,中华法系理想运行和正常运行时,情理精神是其枢纽,君情和官情是治理方式的决定者,治理主体、治理对象和治理方式都趋向于回归天道天理。在矫正运行时,则是君意官意出现重大问题,违反情理精神,需要直接民意通过起义暴动等形式,促使君意官意改变或者改朝换代,从而恢复基本结构的正常运行。   第四(第7章),在“情理模式”的基础上,笔者总结了该模式中情理精神的具体内涵和实际运行。根据古人的使用情况,笔者认为,“情”、“理”具有层次性和对应性,“善情--常情--恶情”(追求或实现情感和需求的手段分别是良善的、正当的、不正当的)与“天理--常理--不合理”各自对应。在情理模式中,君意官意经常趋向于上求天道天理、下体人情民心,从中可以看出,情、理这两个方面都是治理主体需要时刻考虑的因素。促使君意官意上求天道天理、下体人情民心的决定性因素,是来自于天道天理的情理精神,此种法律精神把惩恶扬善作为基本目标,把天道天理作为终极目标,保证了基本结构的稳定、促使各种因素不断向善。为了实现基本目标乃至终极目标,古代法律时刻以“情理”为标准衡量所有人:符合各自本分上的“基本情理”就不会受到法律处罚;立法和司法越是符合“更高情理”就越能得到社会上下真心接受、越能产生良好的治理效果。可见,从情理模式中可以比较明确地界定情理与情理精神。“情理”是古人法律生活中衡量一切的标准,它是具体人情与做人道理的结合,是古代对于人们行为最起码的仁义要求,以及更高仁义的要求与提倡。起码仁义,是古代最基本的做人资格,法律要求人人做到,本文名为“基本情理”,即孟子所说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其内在则是孟子说的“四端”(即“人皆有之”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或孔子说的“孝悌”;更高仁义,分为浅层仁义、中层仁义与完全仁义,前二者即古人说的“仁义(道德)”,后者即天道天理。古代法律要求治理对象做到起码仁义,要求治理主体做到起码仁义与浅层仁义,提倡他们做到中层仁义乃至完全仁义,是一种“适中”的合理要求。而今人使用的“情理精神”,正是根据古代法律的重心、针对作为治理主体的君主和官吏而言的,是治国过程中治理主体对“情理”的讲求。要了解治理对象的“善情--常情--恶情”及其背后的“天理--常理--不合理”,需要治理主体至少具有浅层仁义,如果治理主体具有浅层仁义、中层仁义与完全仁义,分别能导致基本合情合理与完全合情合理的治理效果。因此,情理精神是对别人行为是否符合情理进行主动把握的意识,具体到法律生活中,“情理精神”是指治理主体对治理对象的具体人情依据天道天理进行主动把握的良善精神,即在治理过程中谨慎判断治理对象是否符合起码仁义或浅层仁义,然后根据天道天理,针对治理对象的具体人情作出符合常情常理与倾向天理善情的处理。   关于情理精神的历史运行,应当结合“超常世、常世、乱世”的不同情况加以说明。在超常世中,比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康雍乾盛世等,情理精神的运行接近于或等同于“完美的情理精神”,大部分治理者能够做到上求天道天理、下体人情民心,合情合理地处理法律事务,那基本上是“上君上官”的具体人情所导致的结果;在常世中,情理精神的运行是“有缺的情理精神”,大部分治理者追求做到、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做到了上求天道天理、下体人心民情,合情合理地处理法律事务,那基本上是“中君中官”的具体人情所导致的结果;在乱世中,情理精神的运行主要是潜在的,但也有个别地区和个别治理者能够做到合情合理地立法或司法,隐潜的情理精神使得基本结构打破之后仍然能够得以恢复重建。情理精神的这种运行,可以用一条围绕情理中轴线(即完美的情理精神)上下波动的“情理曲线”形象地表达。   可见,情理精神能够涵摄古代法律的各种主要精神,其运行决定了中华法系的长久稳定存在,对治理主体(包括上君上官、中君中官、下君下官)在总体上起到了巨大的制约和提升作用,因而情理精神是古代法律的本质特性或核心精神。   为了更完整更深入地说明情理精神,本文对“情理曲线”还进行了进一步探索,对其背后的情理能力高低及其养成进行了延伸研究。“情理曲线”的存在是能够推测出来的,“上君上官”的治理是情理曲线和情理中轴线的交点及其附近的点,其余的是“中君中官”和部分“下君下官”治理的结果。情理精神的这种运行背后,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是治理者情理能力的高低,浅度、中度的情理能力导致的是有缺的情理精神,深度情理能力导致的是完美的或接近于完美的情理精神。可见,情理能力的养成非常重要,否则治理者就无从把握复杂事务中千变万化的具体人情和做人道理。由于和本文主题关系不大,笔者只是简略地提及了古代情理能力养成的主要方式:圣贤教化、自我修身与传统熏陶。   第五(第8章),笔者把情理精神这一本质特性,和中华法系的光辉结合起来,论述了以情理精神为核心的中华法系意义系统。这既是对中华法系“本质特性”的证明,也是对情理精神主要作用的集中总结。情理精神带来的“稳定社会秩序、促进道德向善、趋归天道天理”三个层面意义,形成了一个和谐圆融的文化意义系统。它导致了中华法系的长久稳定存在:法律内部关系符合情理而处于动态平衡;在法律外部,中华法系与中国文化乃至世界、宇宙的关系走向合情合理;从终极意义上看,古代法律通过情理精神可以促进社会个体道德的发展,人人追求向善、至善而趋归天道天理,从而实现作为“三才”之一与天地并立的、参赞天地化育的、真正仁智勇的完满人格。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研究和前人的相关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一方面,情理精神的相关研究是本文的基础,前人证明了古人法律生活中确实存在着情理精神的支配,并对情理的内容有很多探索,那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本文只是在法文化模式的视野(框架)中把情理精神的支配过程比较清楚地展现出来;另一方面,前人对中华法系特征的认识,笔者亦有借鉴,那些特征或精神,只要是符合古代法律真相的,都能够纳入到情理精神之中,深层本质体现为具体特征或精神,二者共同闪耀着中华法系的熠熠光辉。故此,本文第2章对前人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归纳了传统法文化研究中的九种思维路径(文化类型论、多值逻辑论、中西会通论、精华糟粕论、社会结构论、体系创新论、主流文化论、大众文化论、文化综合论),从而辨明本文的理论渊源,并且和意义系统的指向关联起来,从而开宗明义;第4章则把情理精神的研究归纳为四种研究路径(三角形路径、上下路径、并列路径、内外路径),在综合各种路径的基础上提出“内外层级论”,力图以之立体深广地阐释中华法系及其文化精神,从而提出了“隋理模式”;第7章则在不少地方直接借鉴了前人对情理精神的研究结论,从而深入情理精神的内部。   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试图证明:情理精神不但从文化精神上支配了古代法律的基本结构和运行模式,而且对整个古代社会具有重大深刻的作用,是中华法系的光辉源泉。从情理精神的历史运行,可以看出中华法系的核心精神和总体原则,从而界定稳定长久存在至少两千年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者,上求天道天理,下体人情民心,得到了当时社会上下广泛尊重和仰信的,要求治理主体合情合理地对待治理对象、深切体谅人之常情的,通过惩恶扬善,力图恢复被为非作歹者破坏的社会秩序和文化秩序,从而促使个人、社会回归和谐乃至趋归天道天理,在实践中有效奉行了“仁义(善良)面前人人平等”的伟大法系也。   不过,本文对情理精神和情理模式的研究,只是一孔之见,如果能够推动人们对古代法律本质特性的认识,有助于阐明中华法系的光辉,于愿已足。若能够抛砖引玉,由对古代法律文化的研究从而步入中国文化的堂奥,则馨香祷祝不尽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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