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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太阳)连续三年亏损,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之后,由于超日太阳不能偿还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且公司现有净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欠的全部债务,被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其破产重整。上海法院接受债权人申请,裁定超日太阳重整同时为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本文在分析超日太阳债务重整的整个过程中,站在利益相关者保护的角度,将债务重整过程中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和冲突协调做为出发点进行研究,提出了相关建议并得出最终结论:在债务重整过程中应该以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标准进行,这样才能更好实现重整的目的。希望通过本案例的研究能为其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以及债务重整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带来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本文主要是通过在网上搜集资料进行初步了解,之后到协鑫集成(原超日太阳)进行实地调查进行调研工作以后撰写。本文以超日太阳重整案例进行研究,主要对其债务重整的过程中对利益相关者利益权衡的研究。在超日太阳的重整过程中,重整方江苏协鑫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协鑫)等联合九家公司如何权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保障各个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的同时,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是本文研究的一个主要问题。在该问题的解决方案中最关键的是如何对超日太阳的债务危机进行化解,本文通过分析债务危机化解的过程中的难点与化解策略,并同时与其他上市公司债务重整过程中的债务危机化解方式进行对比,发现超日太阳在债务重整过程中优于其他企业的处理方式,分析了超日太阳重整过程中的值得其他企业借鉴的方面。通过对案例分析研究也得出相关结论:在重整过程中应该以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标准进行。最后在分析超日太阳重整的优势的同时也找到了其不足之处,提出相关建议,也为我国未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债务重整过程中处理利益相关者保护问题时提供了相关的建议。本文的创新点是站在利益相关者保护的角度来研究公司债务重整问题,讨论了在整个债务重整过程中如何通过权衡好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来实现重整的成功。在超日太阳债务重整的过程中,超日太阳的重整方基本实现了各方利益诉求。其产业资本实现了资产的整合,超日太阳的债权人挽回了损失,上市公司实现了保壳,垃圾债投资者实现了高额的利润。其中超日太阳重整案例中充分考虑到了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同时,重点关注了普通债权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中小债权人的利益,其中也包括“11超日债”债权人的利益,通过重整方的努力,最终“11超日债”债权人的债权达到全额受偿,债权总额低于20万元的中小债权人也实现全额受偿,并且以上所有债权都是一次性以现金的方式进行清偿,这样的措施不仅充分保护了中小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对社会稳定也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在此同时,大额债权人的债权也得到了很高比率的偿还,债权人债权高于20万元的部分偿还率达到20%,远远高于国内同业的其他公司水平,同时比起超日太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债权首场率仅仅达到的3.95%足足高了 16.05个百分点,这样的债务重整措施尽最大可能的平衡了债权人的利益,并且重整方承诺所有债权都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偿还,减少分期偿还给债权人带来的二次损失。同时还对债权人承诺公司重整以后依然作为供应商进行合作,这样的重整措施以及细节上的完美处理,都是超日太阳重整成功的关键所在。同时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破产重组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出席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才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且出席人债权必须占所有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因此重整过程中债务重整的部分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