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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是我国十分重要的生态屏障区,对我国生态环境的安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拥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防风减灾等诸多生态功能,是我国环境的保护伞。由于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流域生态环境日益恶化,流域上游地区的人们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以保护周边的流域生态环境,同时也为下游地区及中东部地区提供了良好的生态保障。流域生态的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后盾,而西部地区在全国范围内想对经济落后,它很难独自支撑建设和维持生态安全的重任。流域生态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西部流域发展的一颗“恶性肿瘤”。同时,流域生态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造成了“搭便车”“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现象,这也挫伤了流域上游生态保护者的积极性。面对西部地区流域环境保护任务重,利益协调不均的局面,必须建立完善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缩小地区之间的差异,促进流域内的和谐发展,实现经济、环境、社会三个效益的协调统一,最终实现人与流域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存。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对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进行探析。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描述了建立西部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背景和必要性。第二部分为西部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基本理论。首先阐述了生态补偿的原意考究,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内涵以及其理论基础。其次阐述了西部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补偿主体与补偿对象的界定、补偿标准的确立、补偿方式的选择。第三部分是对国外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经验与借鉴的分析,主要参考了美国和德国两个国家,对这两个国家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我国实践的启发。第四部分主要针对我国目前西部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立法、实践等现状,分析其存在的缺陷。第五部分是针对我国目前西部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