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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来的,是对未来我国诉讼制度改革作出的重大部署。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符合司法规律,而且有利于破解制约我国刑事审判中司法不公的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存在着“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近年来发生的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冤假错案,大都与该模式有一定的关系。基于此,笔者以当前的司法改革为视角,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界定和分析。并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行了法理基础分析。剖析了我国诉讼制度现状和制约“以审判为中心”的相关因素。通过司法理念的创新与改进、司法职权配置的去行政化、实行庭审实质化、确保法官独立审判等相关措施,使我国的诉讼制度真正做到“以审判为中心”。从而防止刑事审判中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通过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界定,来确定“以审判为中心”的特点。同时对与“以审判为中心”相关的概念进行分析,然后,分析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意义。第二章:理论分析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法理基础。即以西方程序正义论、人权保障、权力分工与配合理论作为理论基础,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持。第三章:论述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影响“以审判为中心”的相关因素以及造成的后果。从我国的传统文化、权力本位、制度设计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体现了进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第四章:以司法改革为视角,论述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建议,宜从加强司法理念的创新与改进出发,让司法人员真正转变司法理念,让新的司法理念指导实践。同时还要改革司法职权的配置、实行庭审实质化、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