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古代“七出三不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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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中女性在婚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女性的生活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婚姻文化的基本面貌。从中国古代婚姻的功能和目的来看,婚姻的成立实际上就是为了家族的利益。若婚姻不能实现家族的利益,其功能就无法发挥作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实际价值,离婚便是夫妻双方的当然选择。即依古人看来,夫妻双方是靠“义”来连结和维系的,这种“义”要求夫妻对双方家族承担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无“义”,夫妻关系就没有连结点,失去了意义,婚姻的解散便成定局。这种婚姻观念渗透到儒家礼制当中,便形成了中国古代颇具特色的离婚制度——“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中对于婚姻的解除所作的习惯性规定,后在唐代被引入律法。“七出”是丈夫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单方面休妻的七种理由,是典型的专权离婚的表现,即允许丈夫出于一定理由可以休弃妻子。在“七出”之下,夫家的家长可以根据自己的好恶来决定子女的婚姻离合;丈夫也占据着婚姻的主动权,他们可以随意的休弃自己的妻子。这种离婚实质上是片面的专权离婚,即家长的专权和丈夫的专权。“七出”是礼法赋予男子单方面出妻的权利。对与这一权利,礼法并无强制性规定,男子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出妻也无须经过官府判决。由于中国传统宗法制度的影响,礼法将子女置于卑幼的地位,使得出妻的权利被父母所操纵,导致出妻有时并不完全出于丈夫本人的意愿。礼法除了赋予家长和丈夫的专权离婚外,也对它们的离婚权进行了限制,这就是“三不去”的规定。即妻子有具备“三不去”条件之一时,礼法将禁止夫家休妻,否则给予处罚。“三不去”实质上是对家长专权离婚的限制,是对丈夫专权离婚的限制,是礼法对婚姻当事人离婚权的限制。从“三不去”规定中所体现的精神来看,对男子自由出妻的限制,避免了因擅自出妻而带来的系列社会问题,具有积极作用,对于婚姻关系的稳定,起到了保护作用,体现了儒家的仁义精神,反映出中国古代礼制和法律对人伦的重视。“七出”与“三不去”是统一于“情义”之下的,都是为了维护中国社会婚姻关系本质和伦理道德准则的需要。作为西周礼制开始确立的“七出三不去”制度,其影响极为深远。在后世几千年的传统封建社会,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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