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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是一个极其复杂而重要的论题,法律依据的欠缺、理论研究的匮乏以及司法实践的混乱要求我们给予这个问题更多的关注与重视。由于我国刑法中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主要规定于《刑法》第64条,故本文相关研究主要围绕《刑法》第64条展开。同时,本文结合穿插诸多案例,紧密联系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立法及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力求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与民事法的有机结合,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进行了一个多视角、全方位的阐述。全文包括导论、正文及结语在内共计192,000余字(含注解),其中正文部分一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概述”,共分三节。第一节通过对刑事涉案财物、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并与赃款赃物、扣押冻结之物、财产刑、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等相邻概念进行辨析、比较,以便确切、详尽地理解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之内涵。第二节从积极价值、消极价值两方面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价值进行了阐述,并提出通过确立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相当性原则、经济原则等来补救其消极价值;而对相当性原则的阐释与运用,更是本文的主线之一。第三节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指出我国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应为一种对财物的强制处理方法。第二章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之历史沿革与比较研究”,共分五节。只有将我国当前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与域外的相应制度加以比较分析,并了解该制度在我国之发端,才能全方位了解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之优劣得失,并立足我国实践予以完善。本章第一节对古代中国、当代中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进行阐述、分析。第二节主要分析介绍了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指出其基本特点在于规定了二元化的处理模式,既规定有建立在对犯罪人有罪判决基础上的刑事没收制度,又规定有仅针对物的民事追缴制度;在立法模式上,则表现为以专门的法典对以犯罪收益为主的涉案财物处理做出非常精密化的规定。第三节对以德国、日本、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进行了研究,阐述了德国刑法中作为两种并行处分措施的“追缴与没收”的含义,并规定了“扩大追缴制度”这一追缴的特殊形式。第四节阐释了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规定与要求,重点分析了价值没收、替代物没收、混合物没收、间接利益没收等涉案财物处理方式。第五节在综合考量域外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我们可以从立法模式选择、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类型与方式的多样化、推定没收制度与没收时效制度的建立、法官酌情决定没收数额、相当性原则的确立等方面加以借鉴。第三章为“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措施”,共分三节。鉴于《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追缴”、“没收”、“责令退赔”三者在语义与性质上容易混淆,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认识混乱,笔者在对我国刑事法律中的相应规定加以梳理的基础上,通过与域外相关法律术语以及我国刑法相邻概念的比较分析,对追缴、没收、责令退赔三者的含义、适用对象、条件等进行了界定,同时对没收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家属与责令退赔之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第四章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实体规则”,共分四节。该章是本文阐述的重点。笔者在第一节中结合多个典型案例,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从财物从多个层面、视角进行了研究。在供犯罪所用的理解方面,笔者认为仅存在于故意犯罪当中,财物与犯罪行为二者间应存在直接或密切的关系。在本人财物的理解上,笔者认为在拥有财物所有权的第三人存有恶意或者系犯罪人之家庭共有财产时,可对其作出扩大解释。笔者同时组成犯罪行为之物、准备供犯罪所用之物、事后保有犯罪效果之物等特定情形下的没收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基于国家不应与民争利原则,在被害人损失未得到充分弥补时,法院可将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变卖后发还被害人。第二节中,笔者强调了违法所得所应具有的“利益来源违反刑事法律性”、“利益形式的物质性”两个特征,明确了违法所得由犯罪行为产生之物、犯罪行为取得之物、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组成。针对违法所得的界定与计算,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取得利益型犯罪与经营利益型犯罪,分别采用毛利原则与纯利原则;在被追缴时违法所得物品价值低于犯罪时价值的,从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利益出发,仍可责令被告人退赔差价给被害人;在被告人没有实际违法所得的情形下,可考虑适用追缴、责令退赔等措施挽回被害人损失;对于被告人通过犯罪行为减少的费用、成本等消极性收入同样需要追缴。笔者同时探讨了共同犯罪中一名罪犯全额退赔违法所得之后的追偿、连累犯中违法所得的追缴以及未到案共犯违法所得之处理问题。就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认定与发还,着重讨论了被害人合法财产认定的例外、非法经营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财产的处理、扣押、冻结在案财物权属不明时的处理、法律意义上被害人的确定以及被害人损失财产价值难以确定时的处理等问题。针对追缴没收的司法价值问题,笔者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探讨。第三节以相当笔墨来分析解决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该问题在我国民法、刑法学界均存有争议,国内立法相互矛盾冲突,域外立法亦大有不同,笔者在介绍、分析我国民事、刑事法律以及域外法律中关于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应当适用赃物的善意取得原则,并对金钱与无记名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典当物品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探讨。第四节结合域外立法、国际公约所确立的相对丰富的没收形态与方法,对违禁品、不动产、从物、孳息、犯罪收益、混合物的没收以及价值没收、替代物没收加以探讨,主张增强我国没收措施的严密性与可操作性。第五章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程序保障”,共分五节。该章体系相对庞大,将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纳入到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加以梳理、研究。第一节在分析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正当性之阙如的基础上,主张通过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前置程序、增设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庭审程序或听证程序、建立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救济制度等途径来构建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正当程序。第二节区分审前、审后两个阶段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发还加以探讨,重点阐述了涉案财物在审前的及时处理与发还、涉众型财产犯罪发还机制的完善等问题。第三节讨论了未经定罪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某些案件因特定情形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者虽已进入诉讼程序、但法院难以做出有罪判决之情形,在对域外相关立法例比较分析及我国之处理现状考察的基础上,就我国未经定罪情形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第四节探讨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中的七个刑民交叉问题,均系笔者从司法实践中总结与提炼而来,极富实践意义。第五节系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宣告,笔者通过选取大量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进行归纳分析,提炼其中存在的欠缺之处与典型问题,并对刑事判决主文中涉案财物处理的表述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六章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国际司法合作”,共分四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单靠一国之力已很难达到追查、冻结、没收犯罪资产方面的目标。本章第一节阐述了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国际合作现状、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以及相关国际刑事公约概况。鉴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国内所引起的反响是以往任何一个具有刑事法内容的公约所不能比拟,特别是其规定了被称为“对物的引渡”的资产追回机制,因此第二节着重探讨了该公约规定的资产直接追回与间接追回机制等问题。第三节与第四节重点分析论证了刑事罚没裁决和令状的承认与执行、资产分享这两个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国际合作的关键问题,主张我国可考虑承认和执行外国生效刑事判决和令状,并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同时采取较为务实灵活的态度,本着互惠互利与长期合作的精神妥善处理资产分享问题。总体而言,笔者主张,为尽快解决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无法可依现象较为严重的问题,我们应当依据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相当性原则与经济原则,对于其中比较突出、亟待解决的问题,及早做出规定,予以规范,真正把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纳入到法制轨道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