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困境包括公司僵局和股东压迫,是公司制度发展中令人无法回避的问题。纵观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司法解散制度为该困境的破除提供了有效途径。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司法解散,填补了一直以来的空白。但是由于我国司法解散制度刚刚起步,相关的规定比较模糊,理论界也有不同的声音。本文将在我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司法解散立法和实践,探讨有限责任公司困境及其司法解散路径。本文主要论述了公司僵局、股东压迫、司法解散的基本理论、司法解散的程序以及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救济措施等主要问题。本文由目录、前言、正文和结语组成。第一章:有限责任公司困境的理论基础分析和司法解散的概述。本章从引发司法解散的主要事由出发,首先分析了公司僵局的概念、特征和形成的原因,其次论述了股东压迫的概念和界定标准,最后在对公司僵局和股东压迫的认识基础之上,介绍了对司法解散制度进行了概述,重点分析了法官在司法解散案件中应当考量的因素,包括公司解散对公众的影响、被解散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解散对股东的价值和净手原则。第二章:我国司法解散的现状及其评析。本章主要以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和程序问题为落脚点,通过与国外相对成熟的司法解散制度的比较,对我国当前的司法解散制度进行评析。我国所规定的司法解散事由只包括公司僵局,与国外多种多样的解散事由相比,显得过于狭隘,不利于对少数股东权利的保护。在我国司法解散诉讼的程序问题上,也存在着很多争议。对于程序方面,主要探讨了司法解散诉讼的当事人地位、司法解散诉讼滥用的防范措施、司法解散与公司解散登记和清算的衔接问题等等。第三章: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救济措施。司法解散公司的影响是极其广泛的,小至股东利益的实现,大至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因此,国外的实践,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院通过多方利益的平衡,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解散公司。避免解散公司的替代性措施选择范围很广,但适用性最高的是股份收购救济方式。我国应当构建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救济措施,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和实践的比较和借鉴,完善我国的司法解散制度。结语部分总结了本文的观点。我国立法应当通过扩大司法解散制度,给予小股东更多的救济和保护,即提供压迫救济;完善司法解散制度配套的诉讼程序,如滥用司法解散诉讼的防范机制;完善替代性救济措施,以避免盈利公司因公司内部纠纷而被迫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