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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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证券全流通市场的来临,境外资本的大量涌入,特别是国退民进的企业改革策略的实施及履行加入WTO后对相关产业开放的最后截止期限的来临,已对我国的公司收购市场带来巨大变化,也显然将对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公司收购方面的法律规定提出了挑战。欧美国家因其市场更为成熟,在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方面的法律规定也较为成熟。但由于各国文化及司法理念上的差异,有关规定同中有异,这在公司的反收购决定权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为此,如何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反收购决定权制度,将是我们在制定反收购法律体系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鉴于上述分析,本文将从比较法角度出发,通过比较英美等国的反收购法律规制,分析各自反收购决定权模式的立法特点、立法理念及实践效果,并据此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提出我国的反收购决定权模式及其相应的配套规定。在我国建立起反收购决定权制度,不但可以弥补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且可以反过来进一步促进资本收购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因而本文的研究具有较为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目标公司收购、反收购与反收购决定权的概念,国外有关反收购的理论争议,从而提出了我国在此应采取的价值取向,明确了决定权在反收购中的意义。 第二章分别介绍了英美两国为代表的两种反收购决定权立法模式及主要内容,并简要评析了这两种立法模式的特点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意义。 第三章提出了我国反收购决定权的立法模式,并对如何完善我国股东大会模式下的有关制度构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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