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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在国际投资领域的突出表现之一,便是国际间投资和贸易的迅速发展,跨国公司、东道国政府和私人投资者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投资贸易关系,几乎所有国家都不可避免的参与到国际经济交往中。但是,国际投资的迅速发展不仅带来了国际资本的高速流动和国际贸易的繁荣,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争端,这并不利于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各国的经济利益的实现。尤其是二战以后,新兴独立国家对新的经济政治秩序的追求与原有的经济政治格局产生了激烈的碰撞,主要表现形式是新兴国家对关系国家命脉的产业实行国有化,并对其他国家或投资者造成了实际损害,由此引发出一系列的投资争端。随着《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的签订和生效,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开始由无序转向有序,出现了诸多争端解决方法,并最终形成了以ICSID仲裁为主要手段的争端解决方式。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投资仲裁越来越不适应当前国际投资争端的实际情况,并越来越为投资者、东道国以及国际法学者所诟病,国际上开始出现一些声音和倡导,希望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体制进行改革,将调解等ADR引入到这一争端解决体制中来,以解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体制的弊端,即仲裁耗时长、综合成本高和裁决执行难等问题。那么,调解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呢?为此,文章分六个部分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体制的起源和发展进行简单概述,并指出在当代投资争端不断增长的情况下这一争端解决体制所面临的问题;第二部分对当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仲裁的困境进行详细的介绍,主要表现在高昂的仲裁费用和时间成本、仲裁裁决欠缺执行力、仲裁裁决的公正性问题以及仲裁裁决对投资伙伴关系的毁灭性破坏等方面;第三部分通过大量的实证数据,运用形象直观的图表,论证当前国际投资争端中不断加强的一种趋势——和解。这一部分是文章承上启下的关键部分,是本文立论的重要依据;第四部分是在论证和解趋势的前提下,提出促成国际投资争端和解的最有效方式——调解,并对国际律师协会的调解规则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第五部分进一步对国际投资争端的调解进行深入研究,并对其是否可以具有强制性的问题进行论证,并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条款中可能存在的调解条款进行理论上的构想;第六部分结合中国实际,对中美两国正在进行的BIT谈判进行了展望,并通过对中美两国调解制度发展的司法实践的分析,研究中美BIT中规定调解条款的可能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