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立法者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西方法理学的经典论题,甚至西语中法理学这一语词的最初含义都与之相关,因此辨析立法者及其精神气质对于理解西方法理学很是重要。然后,这一论题近年来却少有人染指。究其原因,现代人大多将立法者问题转换为制定法律方式的问题,进而认定其为技艺、技术。藉此,由此而来的技术问题当由精通立法技术的部门法学者分解操持,与关注理论的法理学者无关。本人正是不满此种问题的处理方式,疏漏了技艺背后的价值(道)指引,特选取法学巨擘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专研制定法律方式的第二十九章释义,希望借此以恢复法理学关注此问题。《论法的精神》被后人提及,更多是因其第十一章中对三权分立的论述。然而,《论法的精神》理论体系宏大,三权分立的阐释仅为其中的一环,对于如此恢弘的体系,其主旨绝非三权分立能加以涵盖的。本文正是由此出发,希望通过对立法者制定法律的方式这一章的阐释,揭示其与立法者宽和适中精神之间的关联,进而探窥“法的精神”之究竟。本文引言部分将此导出。第二部分通过对欧洲政治组织形态发展的谱系展呈以突显权力运作的规律——权力由古至今由显性走向隐性发展,进而开示出孟德斯鸠写作《论法的精神》的时代语境:欧洲政治形态在渐次经历了古希腊城邦制的辉煌和古罗马帝国的雄伟后,进入了中世纪封建主义以及绝对主义国家形态中,而新的政治形态(民族国家)尚未建立。暴力于此时横行无阻,特别是法国路易十四为炫耀其功绩,更是横征暴敛,民不聊生,公民社会无从建立,政治秩序近乎失范。孟德斯鸠正是有感于此,开始关注权力的运行,以期找到政治社会中的“牛顿定律”,从而建立其理想的公民社会。第三部分通过对第二十九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逻辑安排来考量孟德斯鸠写作此章的用意。《论法的精神》第一篇着重用政体理论分析了权力的分布与博弈,第二篇则从国际外交层面剖析权力的运行,第三篇从气候、土壤等较为恒定的因素出发探讨了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惯和风尚之间的关系,第四篇与第五篇分别论述了刚刚兴起的商业因素以及在当时颇为严重的宗教问题对权力运行的影响及其与法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九章却被放入了第六篇这一历史意味颇重的篇卷,这无疑说明孟德斯鸠赋予第二十九章以历史的纵深感。第四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仔细释义第二十九章每一节并用其中所蕴含的潜在逻辑将其连接起来,以凸显立法者的精神为宽和适中。第五部分总结立法者的宽和及针对暴力的频发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