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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保护一直是我国各项立法工作中所重要考虑的一项,因为他们的身心特征决定了他们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所以不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对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做了相关的保护性规定,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主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是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对经济及相关利益的追逐,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各种违法活动,如盗窃、抢夺和敲诈勒索等等,这一“组织行为”严重侵害到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也是对良好社会秩序的构建所导致的一种极大侵害,因为相关法律中并没有针对此种组织行为的处罚措施,所以致使这些“幕后黑手”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惩罚和制裁,正是基于此种原因,《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本罪,但同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本罪的罪状表述过于模糊,司法适用中产生了诸多争议之处,本文进而以此为主要出发点,分析本罪立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以期本罪能够更好的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本文主要有四部分构成:文章第一部分主要是本罪的立法概述问题,主要分析本罪理论基础、现实背景及国内外的相关立法规定。首先是本罪严重的反人类道德性,同时笔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所造成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次,笔者简要分析了相关大陆法系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期望能吸收其先进立法技术。第二部分则主要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介绍了本罪的犯罪构成,首先明确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并指出本罪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为主要客体,社会管理秩序为次要客体;其次,针对本罪的客观方面详细分析了“组织行为”的含义、组织对象的人数、未成年人的年龄以及“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范围,最后则简要阐述了本罪的主体及其主观方面,指出本罪为特殊目的犯。第三部分是本文的关键部分,针对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正是构成要件中所存在的问题,笔者主要将本罪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同本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相竞合来进行分析。首先,本部分重点阐述了本罪“行为犯”的既遂标准,论证了本罪为典型的短缩二行为犯;其次,本文运用刑法竞合理论,分析本罪与其他犯罪是否构成想象竞合犯,还是牵连犯亦或是运用数罪并罚理论;最后,文章以未成年人的年龄划分分析了本罪间接正犯和共同犯罪存在范围。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则主要根据司法适用中所存在困惑来反思本罪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本罪的入门槛过低,文章着重从刑法的谦抑性的三个方面出发,论证了本罪的入罪门槛过低,笔者针对由此造成了本罪打击面过宽问题,提出了一点立法完善建议,即本罪应由传统的“行为犯”立法模式向“情节犯”立法模式的转变,并且针对不同犯罪情节,应更好地协调刑法与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此外,笔者还针对量刑情节对本罪的量刑提出了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