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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原因鉴定结论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等常见、多发案件的处理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即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性质的认定,对正确适用法律,判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对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等,都有重大的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死因鉴定案例。在交代了分析的进路后,以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为切入点,对我国刑事诉讼中死因鉴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分如下六个部分作了分析:第一部分:鉴定启动方面的分析。指出了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鉴定启动上存在的问题,和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了鉴定启动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证明力的影响;归纳了我国刑事诉讼鉴定启动制度的特点及不足。第二部分:鉴定人资格方面的分析。探讨了鉴定人资格如何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证明力发生影响;结合案例指出我国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提出学习有关国家在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制度上的好的做法和经验。第三部分:鉴定机构中立性方面的分析。指出了鉴定机构如何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或证明力发生影响;探讨了鉴定机构中立性与鉴定人中立性的关系;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医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中立的现状;结合案情,重点探讨了这种不中立对公安系统法医学鉴定人的鉴定活动的负面影响;和对死因鉴定结论证明力的负面影响;结合案例,探讨了鉴定机构附属于法院系统对鉴定结论证明力评估的影响;最后介绍了主要发达国家刑事诉讼中死因鉴定机构中立性的好的做法。第四部分:检验鉴定的实施方面的分析。结合案例从被鉴定客体、检材和法医学检验两方面,探讨了检验鉴定的实施对死因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影响。第五部分:鉴定依据、原理的遵循和论证方面的分析。紧扣案例中的鉴定情况,首先探讨了案例中鉴定依据、原理的遵循对死因鉴定结论证明力的消极影响;然后用较大篇幅探讨了鉴定书中的分析论证情况对死因鉴定结论证明力的消极影响,和对一审判决结果的消极影响。第六部分:表述方面的分析。探讨了表述不清对死因鉴定结论证明力评估的影响。本文着重分析了以上六方面的问题是如何对死因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或证明力发生消极影响的。本文以本案“最高法”鉴定结论和一审判决结果为例,深入分析了虽有证据能力但证明力较低的死因鉴定结论对实体裁判结果产生的深远的负面影响。本文不仅揭示了所选取的案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而且使读者能够较全面、深入地把握我国刑事诉讼中死因鉴定问题的实质,更清晰地认识到问题的危害性。从而唤起人们、特别是司法实务界和学界同仁们,对我国刑事诉讼涉及的死因鉴定问题的重视。以期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促进存在的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