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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环境问题的出现是公民环境权产生的直接原因,自公民环境权产生以来,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接连发生了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福岛核危机、紫金矿业污染及渤海湾漏油事件等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由于观念的原因和传统法律制度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的不健全,没有健全的救助的法律基础和救济机制,公民环境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使公民成为了环境危机中的最大受害者。因此,如何保护公民环境权,建立和完善公民环境权的救济体系迫在眉睫。而我国学者在探讨公民环境权的救济时,一般是从某个部门法的角度,以环境侵权救济的方式对公民环境权的救济方式进行探讨,如从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角度对公民的环境权救济方式进行探讨,不能全面有效的对公民环境权的基本内容进行保护和关注。本文试图从公民环境权的角度出发,从法律给予保护的环境权的救济方式及其完善和法律未予保护的公民环境权的救济方式两个方面对公民环境权的救济方式进行探讨,以期对公民环境权保护和救济提供全面的理论支撑。
本文总体上分为五个部分,从五个方面对公民环境权的救济方式进行探讨,即公民环境权的界定、救济方式的分析、法律予以规定的救济方式、法律未予规定的公民环境权的救济及我国公民环境权救济体系的完善等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以生态中心主义为基本理论基础,从人权的角度在对公民环境权的基本概念、内涵的分析和探讨。指出公民环境权是公民享有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第二部分是公民环境权救济的基本概念,救济方式以及国外公民环境权的救济的先进经验。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救济方式即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社会救济;另一方面为国外的公民环境权救济方式及其对我国完善公民环境权的借鉴意义。
第三部分是对公民环境权的概念界定之后,对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公民环境权的救济方式及其缺陷,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我国公民环境权救济体系。从行政法和民法的角度,通过目前主要的救济方式行政调处和民事救济方式的分析,探讨我国目前对公民环境权的救济方式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救济存在程序法上、实体法上和认识上的缺陷,并提出相应措施来完善我国公民环境权的救济方式,建立健全我国的公民环境权救济体系。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公民环境权的救济体系的完善及其思路。要实现对我国公民环境权的有效保护和救济,必须建立多元化的救济方式,完善社会化救济方式和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环境公益基金,加强环境管理执法,社会调解,提高我国国民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改变我们的发展观念。
第五部分结语。总结我国公民环境权的救济体系,并对建立我国的公民环境权的救济体系提出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