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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签订,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为越来越多国家所认可,但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此问题上存在比较尖锐的对立与冲突。当下,随着自由贸易的趋势不断深入,越来越多国家主动或者被动地在对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FTA)中加入了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这也成为协调各国立场,有效推进遗传资源的公平利用和保护的契机。我国对外签订的部分FTA中,也规定了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但是其规定相对原则化,国内社会对此问题并未进行充分讨论。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如何在FTA中精准地体现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并维护国家利益,仍然是我国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比较分析各主要FTA中对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规定,将有助于中国完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本文在对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及我国对外签订的FTA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条款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探寻FTA中纳入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条款的正当性,全面分析各国FTA中主要条款的内容,并立足我国实际,对我国对外FTA谈判中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提出若干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述如下:第一部分,国际法中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概述。本部分论述了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定义,并阐述了南北冲突与国际法回应。第二部分,FTA中纳入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正当性。本部分从共同利益驱动、生物多样性危机及可诉性三个方面对FTA中纳入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进行具体分析。第三部分,FTA中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核心内容。本部分选取了具有代表性和研究意义的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及中国等国FTA中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进行研究,并梳理了遗传资源获取的三种方式和对公平公正的惠益分享的两种对立态度。第四部分,完善我国FTA中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建议。首先,论述了我国现有立场及核心利益。其次,完善中国FTA谈判范本。最后,完善支撑FTA战略的国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