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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具备识别性、指示性、关联性、财产性、不可转让性等特征。《巴黎公约》、《制裁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记示范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各国关于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模式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商标法保护模式;二是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在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有少量的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内容,所以本文将主要对《商标法》规定的证明商标保护模式及《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规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专门立法保护模式进行比较。我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目前主要由《商标法》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来完成。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有少量关于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规定。总体来说保护制度不完善,存在的问题较多。
本文主要通过对原产地名称的辨析及与其他相近的名称概念的比较来说明原产地名称的性质,在此基础上,比较我国现行的原产地名称保护的法律,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两种主要法律制度-证明商标保护制度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予以分析评价。最后,提出在中国国情实际的基础上中国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初步建议。笔者认为,应在符合国情实际和能起到全面保护的标志指引下,建立程序完善和可操作性强的原产地名称保护的专门立法。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原产地名称相关内涵及历史发展该章简要介绍了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内涵及其特征。并将原产地名称与其他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了原产地名称的特点在于产品来源于一个现实存在的地理名称且其产品质量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的以及人文的因素。
第二章证明商标保护制度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比较该章对两种保护制度进行了概述,在此基础上对两种保护制度的权利主体、作用及其他方面进行了具体比较。
第三章两种保护制度现实冲突及其解决该章简述了两种保护制度在现实应用中存在的冲突,针对冲突分别分析了如果只实行其中一种保护制度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的优势和存在的不足,在此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冲突办法的设想,即建立我国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专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