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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而国,国而天下”。婚姻家庭作为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其是否稳定直接关系着人类社会能否和谐发展。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其中,第三者插足是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时至当下,这种现象并没有因社会的进步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而降低,反而愈演愈烈,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严重后果。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谐社会新局面,更应重视婚姻关系的稳定,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当对第三者侵权问题及配偶权制度予以重视。目前我国立法仍存在诸多漏洞,如何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规制第三者侵权的民事责任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利益、家庭成员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我国现行《婚姻法》仅规定了夫妻之间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第三者侵权问题的规定几乎空白,尤其漠视了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并对配偶权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也就是说,即使出现了可以导致离婚的第三者侵权行为,无过错配偶方在出于维护家庭完整的目的而没有选择离婚,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的保护。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内外法学研究的先进理论成果,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婚姻法律法规,积极促成立法与现实之间的衔接,引导积极向上的婚姻价值观。婚姻法规则的设计,不仅仅是一种行为规范,还应承担价值引导的功能与作用,它更强调法律对伦理道德及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因此,建立完善的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救济制度,不仅可以填补我国现有法律的空白,更是维护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鉴于此,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阐述婚姻“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救济制度:第一部分,从我国有关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法律制度的现行立法规定出发,分析我国关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法律制度的不足和缺陷,指出建立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法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和法律意义,严格第三者责任对保护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维护配偶权益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第二部分,纵观世界各国立法,许多国家与地区规定了第三者侵害配偶权问题的法律制度,肯定了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本文从宏观上对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将各国国情和立法联系起来,找出其中的联系和区别,获取我国婚姻立法可借鉴之处,健全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的立法构建。在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理论及实践问题讨论的基础上,充实我国婚姻立法,明确配偶权的具体内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和取证方式,以及设立配偶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