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所探讨的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是指某些通过其地位、职务、工作条件或其他途径而获得重要的、未向公众披露的有关证券发行人与证券信息的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向个别人泄露该信息,促使个别人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的行为。既包括《证券法》规定的一般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也包括《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特有的一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着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各项法律制度不完善,在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过程中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现象十分普遍。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治理是一个困扰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难题。因此,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进行研究,进而提出相应的治理建议,对于我国证券立法、司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现状进行分析,结合国外成熟监管制度,来探讨我国治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良策并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本文共三万七千余字,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笔者通过对股票市场内幕交易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特点研究,对股市中内幕交易的现象进行实证调查,发现内幕交易过程中股价剧烈波动,成交量急剧放大,持股集中度不断提高,并得出我国目前股市中存在着比较普遍的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进而结合近期证券市场的新形势新特点,笔者总结出我国目前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活动存在如下特点:主体多样、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手段多样、违法犯罪成本较低、数额巨大等等。 第二本部分,笔者对国内外治理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现行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旨在研究总结国外的先进治理经验,以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治理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提供重要的借鉴。首先研究总结了国内外关于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规定,指出国内外法律规定的内幕交易主体包括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又指出了国内外对内幕信息的规定,指出内幕信息的未公开性和价格敏感性是各国的共识。之后归纳了内幕交易主观方面,指出了主观方面的抗辩、豁免条款。接着又对国内外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指出了国外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方面的一些例外的规定,包括收购行为、本来就打算交易的行为、政府行为、稳定价格的行为等。其次,对国内外关于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机制进行了分析,列举出内幕人员报告制度、禁止内幕人交易本公司的股票、信息披露制度、“内部信息墙”制度等监管制度。最后对国内外关于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措施分别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发现我国在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尚属于空白,大量内幕交易民事侵权无法得到处理。在行政责任方面,国内外主要有罚款、撤销任职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禁入等措施。在刑事制裁方面发现各国对内幕交易的刑罚以自由刑为主,普遍采用罚金刑,且可以作为主刑适用,数额较高。同时,对法人、组织犯罪实行高额罚金。另外在程序法的举证责任分担上国外一些国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这体现了国外从严打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立法目的。总之,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我国治理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法律制度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不断改进完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 第三部分,笔者通过前述实证研究,结合国内外治理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对我国完善治理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相应建议。首先指出在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方面进行完善:在内幕交易主体方面,指出应明确市场内部人、消息领受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的规定;在内幕信息方面指出我国在内幕信息的界定方面应增加信息价格敏感性的规定。并对内幕交易的主观方面指出要规定可抗辩或免责的事由,使内幕交易主观界定方面更加完善。在内幕交易行为方式方面对例外行为方式做出界定,以进一步明晰内幕交易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其次,研究了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预防机制,提出了完善制度的建议,包括内幕人员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交易监管制度、内部信息墙制度等,其中指出内部信息墙制度是行业内部自律体制的一环,它使重大的、非公开的信息避免了在公布前泄露的可能,起到了事前预防的重要作用。最后笔者探讨了我国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制裁措施的完善。在民事责任方面,指出我国有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其中特别指出民事赔偿应该优先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行政制裁方面指出要完善行政和刑事双重处罚制度。最后在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方面,指出我国刑法在打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中存在不足,应加大刑罚处罚力度,提高财产罚数额,并增设资格刑,以达到完善刑法制度、预防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目的。同时笔者对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做出了可行的建议,指出举证责任倒置是健全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需要,可有效打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活动,维持正常有序的证券交易秩序。 最后笔者对全文做了总结和展望,指出本文在健全监管制度、完善处罚措施、内幕交易与其他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关系方面尚需更进一步更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