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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化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潮流,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人们习惯于每天通过手机等移动客户端浏览或获取各种信息,以便及时、快速地了解自身所处社会发展的最新动态,通过迅速地浏览各大新闻网站或平台,获取自己最关心的信息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与此同时,新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第一时间将已经发生的事情更加全面的、客观的、权威的展示给大众,既有利于促进信息的流通,保障公民的信息知情权,又有利于发挥其监督政府,引导舆论的功能。毫无疑问,新闻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其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和保障,作为言论自由最直接、最全面的表现形式,新闻自由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行使都不是无限制的,即使是新闻媒体发表的新闻报道也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应该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在互联网+时代,伴随着民主政治与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的同时,因新闻报道引发的侵权纠纷也越来越频繁。新闻报道行为不同于通常的行为,其具有自己的特殊性,相对的因新闻报道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也不同于一般的侵权纠纷,因此在诉讼中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适用也应具有特殊性,因为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需要对“新闻自由”和“公民私权利”两种权利的保护进行平衡。若一味的强调新闻媒体享有新闻自由,而对其在进行新闻报道过程中的不适当行为放任不管,必然会导致对公民私权利保护的缺位;若过渡的对公民私权进行保护,而罔顾新闻媒体正常行使舆论监督的社会职责,这无疑也十分不利于新闻传媒行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也有不利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事审判实务中的关键问题,其分配结果关系到诉讼败诉的风险由谁承担。在新闻报道侵权诉讼中,法院在关键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如何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关系中诉讼当事人(新闻媒体与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在审判实务中正确地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对于新闻自由和公民私权利的衡平与保护是非常有关键的。通过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学界和审判实务中,关于审理新闻报道侵权纠纷时如何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一直存在争议。有人主张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另外还有人主张新闻报道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新闻媒体对自己主观上是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最高法院2015年发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了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这无疑为新闻报道侵权诉讼司法实践提供了规则指引。本文将以对世奢会诉《新京报》等名誉侵权纠纷案的分析为例,对我国新闻报道侵权诉讼审判实务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进行探究,以期对审判实务有所裨益。本论文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本论文所引用案例两审裁判文书的研究。之所以选择本文中的案例是因为其经过了两审,且两审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非常具有典型性和研究价值。本章节首先对案件进行概括简介,然后对两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进行分析从而探索同样的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结果的原因是两审法院对关键事实的认定不同,而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就关系着该关键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在该关键事实真伪不明时,两审法院将该关键事实的证明责任进行了不同的分配,从而导致了不同结果的出现。因此,在该章节中通过对两审法院如何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明责任分配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在新闻报道侵权诉讼审判实务中,新闻报道内容失实与新闻媒体具有主观过错的结果证明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第一章中我们已经提出了本课题研究的主要目的,第二章主要探讨的是新闻报道侵权责任及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现状与理论研究。通过研究我们发现,作为侵权责任之一的新闻报道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也应满足四个条件: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受害人受有损害、受害人的损害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是,新闻报道侵权行为又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它是行为人以公开发表新闻报道的形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侵权的形式具有社会公开性。因此,在认定新闻报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时必须结合新闻报道的特殊性,只有在新闻报道内容失实,且新闻媒体对该失实的报道内容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时才能被认定构成侵权。第一章和第二章通过案例分析从而提出新闻报道侵权诉讼审判实务中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并对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和新闻报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立法与理论进行研究,得出新闻报道侵权纠纷中证明责任分配理应适用的一般原则。通过第一章和第二章展开的分析,我们发现就新闻报道侵权纠纷中的新闻报道内容失实和新闻媒体主观上具有过错的结果证明责任承担存在立法不明确,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混乱模糊、争议不断的现状。第三章主要就是通过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问题,最后针对存在的原因,提出解决现状问题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