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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着手是刑法的基础理论问题,但是如何理解和具体认定实行行为着手,因中外刑法学者所持立场的迥异,素来是学说林立,歧见纷呈,至今尚未达成完全统一的理论见解。就目前的理论研究现状而言,主观说理论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单纯的主观说理论几乎成为过时的理论,已经鲜有学者对此观点固守;而客观说和折中说则至今活跃于刑法理论界,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关于此的学说见解异彩纷呈,理论研究成果也颇为丰盛,但并没有哪一种理论能够占据绝对的上风;而在我国虽然客观说理论占据绝对的统治地位,但随着新兴实质客观说理论的兴起,传统的一路畅通无阻的通说理论已然受到挑战,见解分歧亦逐渐明朗化。故而可以说实行行为着手认定的标准最终要达成统一的理论意见仍然任重而道远。然而理论的研究总是以指导具体的实践为最终目的,刑法理论研究存在的诸多分歧异见必然加剧司法实践操作的难度,故而加深对这一困扰刑法界多年的刑法基石理论——实行行为着手的研究实属理论必然。为此,笔者试图对实行行为着手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并通过研习借鉴中外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提出认定实行行为的着手所应当坚持的标准和应注意的问题。具体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实行行为及其着手概述。该部分主要是对实行行为及其着手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并通过对实行行为着手概念的初步界定和对其性质意义的探讨,彰显实行行为着手在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性,进而为下文探讨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标准作理论铺垫。第二部分,实行行为着手认定标准之理论分析。该部分在探讨评述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实行行为着手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提出笔者认为认定实行行为着手应当遵循的更为合理的标准,即实行行为着手的判断应当坚持双重层次的判断标准:首先对具体行为进行规范的定型性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具体行为进行实质的法益侵害紧迫危险判读,符合该双层判断标准的行为方能认定为实行行为着手。第三部分,特殊类型犯罪实行行为着手认定。该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几类在刑法理论中颇具争议的特殊类型犯罪的解读,并在上文所得出的实行行为着手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对该种类型犯罪的着手问题进行分析,也即将上文的实行行为着手认定标准具体运用到特殊类型犯罪的认定上,以检验笔者所坚持之实行行为着手认定标准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其实践操作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