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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极大地丰富、改变人们生活模式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法律问题,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侵权责任就是近几年来的一个热点问题。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信息传播的平台与载体,对于互联网的正常运行与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正是因为互联网上的信息发送、传输都离不开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处于一个网络经营者的地位,相较于一般的网络用户更有经济实力,对于在互联网上屡屡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很容易将其卷进侵权纠纷之中,如我国的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土豆网因网民上传《疯狂的石头》被诉案、美国的viacom诉youtube案等。
然而,网络上的著作权纠纷较之于传统法上的著作权纠纷更为复杂,尤其是针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这一特殊的责任主体,不能简单地适用传统著作权法上的责任。如何准确地界定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对于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创作和传播以及网络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探讨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侵权责任很有必要。
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概述。主要分析了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含义、法律地位,介绍了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的三种理论基础,并对目前比较流行的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承担版权间接责任的三种类型进行了分析。
第二章是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的国外立法研究。主要从美国、欧盟、德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日本以及知识产权公约立法介绍了国外对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版权责任的规制,并进行了比较分析。鉴于美国这方面立法的相对完备性,该部分也特别注重了对美国相关立法的介绍以及判例对立法的发展。
第三章是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的理论分析。首先从三个角度分析了公平正义观念、人权的发展以及法经济学的考量对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的影响,提出了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版权责任限制的合理性。并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版权间接责任认定中的几个关键要件但在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认定中又具有一定模糊性的要件进行了重点分析。
第四章是我国目前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法制状况及完善。介绍了从《民法通则》到《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关于此问题的立法发展,选取了近几年关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的三个典型案例进行了介绍,并从侵权责任类型的缺位、过错认定标准的混乱以及责任限制条款的缺陷三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当前关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