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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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对第三人的救济制度主要包括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目前我国对第三人事前救济已经做出了相应制度安排,但其事后程序救济立法却相对薄弱。基于对第三人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完善的救济途径之目的,我国在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随后在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以专章来阐述其具体的运行程序。在该制度的实践运行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文章依托该制度的法理基础、适格的主体、适格的客体等基本原理,通过典型案例分析,阐述实务领域中各地法官对该制度中当事人适格、起诉要件的认定和遏制虚假诉讼效果等方面存在的分歧。通过梳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发展的历史背景和2015年的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新发展,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深入分析该制度存在的弊端以及运行中遇到的现实困境。文章基于以上分析,借鉴域外立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的认定程序进行填补性重构,规制滥用诉权行为,同时引入职权通知制度、多元纠纷解决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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