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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渔业者依水作业,在沿岸水域细心耕耘,推动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及满足了国民对高蛋白物质的需求。众所周知,沿岸渔业具有高收入的同时也具有机动性低、作业区域受限等特点,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诸如海洋污染事故、水下光缆铺设、海港建设等经济开发利用行为不断侵害着渔业者对沿岸水域开发利用的权利。渔业权一直以来被认定是附属于行政权力的权利,在国家行为的主导下,无论是许可的撤销抑或征收、征用行为,渔业者都不能主张其权利;《物权法》出台后在用益物权篇规定了养殖权和捕捞权,却未规定渔业权制度,其原因主要是对渔业权的权利属性、性质及与现有法律制度的协调没有确论,由此,渔业权未有物权化的保护。渔业权制度的目的是对沿岸水域的综合利用、水产资源保护,并在此范围内给予渔业者对水域排他使用的权利以保障沿岸渔业者的权益。本文立足于在私法上对渔业权保护进行研究,为渔业权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建议。第一部分,对渔业权的基本法理进行阐述,用以确立论文的理论基础。渔业权的概念一直以来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尤其是对渔业权的主体及客体界定不清。本文在综合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对此理论问题进行概述,寻得渔业权的物权化保护理论根据,以为文章论证铺垫。第二部分,提出我国渔业权在现阶段上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我国渔业权保护的现实问题是:渔业权变动制度问题凸显、保护方法不足与期限和登记制度的欠缺,其主要原因是渔业权在立法上的缺失与在理论上对渔业权法律性质的认识不足。第三部分,分析物权化的渔业权保护的可行性。渔业权保护是否可行需在两个层级上进行分析:一是理论上具有可行性;二是能够与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进行衔接。其后,通过对域外渔业权保护的考察研究,也证明出渔业权保护存在的现实可能。第四部分,《物权法》未能规定渔业权制度,是立法上的一大缺憾,以致现实中对渔业法律关系的调整仍然延续着行政权力规制的主导,在此枷锁的桎梏下难以实现权利的放飞。本部分以维护渔业者权益为目标,通过渔业权的物权化制度构建以作为渔业权制度设立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