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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全国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的理论研究成果相对不多,有关表演项目比赛的研究文献较为缺乏,且其中的若干问题亟待解决等情况,本论文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实地考察法、数理统计法以及逻辑分析法,对全国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比赛的若干方面进行了研究。具体在分析历届全国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的设置与分类、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比赛规则与评分等问题的基础上,针对其中存在的不足提出解决提议;并对表演项目的发展进行了探讨。旨在丰富全国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的理论研究体系,为促进表演项目的发展及其比赛的良性运作贡献微薄之力。
研究主要得出以下结论与建议:
1、表演项目的设置:历届全国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的数量总体上呈渐增态势,并且这种趋势将可能会持续;表演项目设奖率高(100%),且金、银、铜奖的比例呈倒金字塔式。针对第八届全国民族运动会部分表演项目或质量欠佳或缺乏新鲜感等问题,建议相关部门要把好关,在质量上多下功夫;对屡屡出现在全国民族运动会上的优秀表演项目,将其作为特邀表演,不纳入比赛;将表演项目按分类单独设奖,即每个分类下的金、银、铜奖设奖率为15%、30%、45%的金字塔式。
2、表演项目的分类:新分类下的第八届全国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的比赛(竞技类、技巧类、综合类、民族健身操类),存在以下问题:同类别中项目共性不足、不同类别间项目个性不突出、同一项目可以归在不同类别下。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分类不细致及部分表演项目归类不准确。建议将表演项目细分为竞技类、技巧类、民族体育舞蹈类、集体武术类以及民族健身操类,且在项目类别的说明上,淡化共性特征、突出个性特征。
3、运动员的资格:通过本人参加第八届全国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民族健身操类)比赛期间的实地考察,发现有部分汉族运动员以少数民族身份参与比赛,违反了全国民族运动会总规程中运动员必须是少数民族公民的资格要求。鉴于大部分民委同志及裁判员对汉族同胞参加全国民族运动会持赞成态度,建议在控制一定比例的前提下允许汉族同胞参加表演项目的比赛,即汉族运动员只能占单个表演项目总人数的1/4。
4、表演项目的评判:2006年版《表演项目、民族健身操比赛规则及裁判法》在竞技类、技巧类以及综合类表演项目评分表中都存在分值分配不具体、评分内容不完整且主次安排不合理、语言表述不准确等问题。因此拟以突出类别个性特征为指导思想,为竞技类、技巧类以及新分类设想下的民族体育舞蹈类与集体武术类表演项目重新制定评分内容与评分标准。
5、表演项目的发展:表演项目的挖掘与整理、教学与培训、宣传与推广,都是促进其发展的有效途径。建议加大表演项目再挖掘与再整理的力度;将表演项目应用于学校体育教学中并培养师资;在团体操与文艺表演、全民健身与旅游文化活动中重视选用更多的民族传统体育形式,以此作为表演项目宣传与推广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