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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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家庭财产,是农民安居乐业的物质保障。我国基于对农民的特殊保护,为了保障农民的居住权,在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方面的规定,采取了限制二者权能的立法思路。特别是就流转来讲,在我国现阶段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其上房屋的所有权,采取的仍然是严格限制的管理制度。随着农村的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对于宅基地以及其上房屋的利用,已经不止于居住,同时产生了提高利用率,进而取得收益的想法。在现实中也出现了许多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用,以及一些隐形交易,然而这类行为通常在法律上得不到有效的规制。我国当前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规定过于稀少而笼统,造成各级司法机关理解不一,出现了裁判不统一的情况。既要达到国家为农民分配福利的初衷不被改变,又要提高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利用率,这不仅需要在立法上完善现有制度的漏洞,解决现有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也需要通过增加对宅基地使用权权能方面的规定,以满足各方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求。本文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缺陷、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首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对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进行描述和分析,通过两个真实的司法案例,发现司法机关针对农民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是否具有处置权能认识不一,裁判结果不统一,提出当前司法机关在解决这些纠纷时存在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指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包括条文过于稀少而笼统,权能内容不全面等内容。这为下文的论述做了必要的铺垫。第三部分: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缺陷形成的原因。主要原因有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以及公权与私权的矛盾冲突等。第四部分:提出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建议。主要从立法和宅基地使用权权能两方面进行完善。我国现阶段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内容有待扩展,而国家当前已经提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因此在现有制度下,可以通过立法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和漏洞,拓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能的内容,以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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