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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模式也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重要的一次改变,由原来的集体公有为主要特征,发展为承认农户私权,这一重大的改变,导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随后的发展中,形同虚设,或被一些新的组织所取代,比如合作社等,或者直接消亡。但以土地为基础形成的农村法律关系依然存在,集体资产依然是农村集体的财产,这就需要一种全新的集体组织形态来管理,这就是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股份制法人。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性质和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演变过程,在这一部分还重点讨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成员权等,通过对所有权和成员权的研究,主要目的是为了探讨依据股份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改造的必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在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形态,目前的主要存在形态包括三类:村民委员会、合作社和集体经济组织法人,重点探讨了各种形式的具体模式、弊端等,讨论方式主要是采用了比较的方式,在结合大量调研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的。在最后一部分重点探讨了依据股份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造,讨论了改造的必要性、如何改造等,主要是探讨了如何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存在的法律关系进行立法方面的完善来进行法人化改造。本文的创新之处是大量结合实地调研的材料,采用比较的科学方式对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法人化改造的必要。此外,关于改造的主要途径,已发表的大部分文章主要是从内部机构建制方面进行的改造,而本文主要是探讨如何从法律方面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