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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次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标志着我国在立法层面上确立起这一保障司法公正和尊重人权的刑事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相继通过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适用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然而,“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否发挥立法预期的法律效果,推动我国司法文明的进程,还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构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正当性标准,并在该标准的指引下构建一系列科学、系统、完备的具体制度和配套措施。本文首先对我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相关法条进行梳理,并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在逻辑,总结、归纳在非法证据的界定、排除程序的启动方式、排除程序的启动期间、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确定、排除程序的救济等六个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在梳理现行规定和总结若干问题的背景下,笔者通过综合运用比较研究、实证、历史及价值分析等方法,归纳、提炼出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遵行的几大正当性标准,即程序的独立性、程序的优先性、程序的参与性、程序的可救济性,并具体阐述上述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上述几大程序正当性标准的指引下,笔者从理念和制度两个维度提出了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若干对策。在理念层面,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到程序正义理念的确立、程序法定理念的遵循、权利救济理念的强化以及程序设计理念的本土化,上述具体理念的产生都源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正当性标准,因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应贯彻和落实上述理念。在制度层面,笔者从非法证据的范围界定、庭前会议功能的完善、辩护人审前权利的落实和保障、非法证据救济制度的构建和排除程序配套措施的完善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制度构建和完善,对本文第一部分提出的若干问题做出对策上的回应。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正当性标准,对上文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和剖析,并提出了构建和完善的具体对策。笔者希望,本文对我国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法条的梳理、分析,提炼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正当性标准,以及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理念和制度对策能够为我国非法证据合法排除的理论和实务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