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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一种文化现象,文化不仅影响了立法者和司法者的犯罪观,而且也影响了犯罪圈的划定。犯罪圈的设定是立法者意志的反映,而立法者对犯罪圈的设定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念所做出的判断,而价值观念的形成是由于文化的塑模作用,立法者身处其中的文化环境决定了其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因此,犯罪圈的划定必然受社会主流文化的影响。司法是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在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同样也会受社会文化的影响与制约。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国古代社会犯罪圈的划定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习惯法、伦理道德、法文化传统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一部分,都对中国传统的犯罪及刑罚发生了重要影响,使中国古代刑法制度在诸多方面独具特色。19世纪中期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急剧变化,开始了由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转变,这种转变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社会的转型必然引起文化的变迁,即由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向现代文化转变。在文化变迁的过程中,经过一系列的文化变革和文化运动,儒家文化慢慢失去了往日地位和作用,而西方文化的影响日盛,民主、自由观念慢慢深入人心,西式的法律制度和和法律原则逐渐确立,社会大众的法律观念逐步在转变。文化的变迁和文化观念的变化,也引起了犯罪圈的变化。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民族习惯法。民族习惯法作为少数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成为了当地少数民族的行为规范,深深影响了少数民族的犯罪观和价值取向,也影响了民族地区犯罪圈的界定。民族地区的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不能照搬汉族地区的标准,而要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法,进行变通立法。根据民族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地区被视为不是犯罪的行为,立法者应将其排除在犯罪圈之外。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应兼顾民族习惯法,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适当变通。传统文化是民族精神的凝结,也是一个民族独特性的标志,不可能也不应当完全抛弃,但传统文化的更新与变迁也是一个必然的历史过程。在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如何做到既守望传统又适应文化的变迁,是刑法学人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关于文化变迁与犯罪圈的关系的探讨算作是在这方面的一个初步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