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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诉讼追求的是由多个价值目标融合而成的价值目标体系,是一个涉及多种利益和价值的冲突解决过程,必须要协调和平衡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一事不再理原则通过对实体真实这一价值目标的合理抑制,彰显人权保障的内涵,使程序的内在价值和诉讼效率得到了保障。是否在刑事立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予以规定,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出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和法制建设的文明程度。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延续到现代社会,两大法系不同的国家对此原则有不同的继承和发展,但在本质上都体现了不得对审理过的案件重开诉讼这一要求。一事不再理原则能够从古罗马时期一直传承下来,虽然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对其确立的原因理解各异。但是到了现代社会,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得到了重新认识和挖掘,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世界各国已经普遍开始用对人权和诉讼程序的尊重与维护来论证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合理性。可以说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在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的实现以及诉讼效率的提高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内涵非常丰富的法律原则,具有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权利主体主要是两次诉讼中的同一被告人。由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了禁止双重起诉和双重审判两层含义,这一原则的义务主体应该包括检察机关、法院、当事人和其他主体。在综合考虑了法国和美国两个国家的立法情况之后,以“同一行为”来衡量“一事”,可以防止被告人因为同一犯罪而反复受到追诉,适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一事不再理原则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的程序范畴,它不排除针对于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的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竞合。在日益高涨的人权保护国际化思潮的推动下,在打击国际犯罪,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同时,完善相关刑事立法,特别是确立与刑事程序密切相关、与人权保护紧密联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对案件重复起诉和审理,但是在许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