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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全球土壤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然而,土壤污染问题却一直被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所忽视,没有达到大气污染、水污染等污染问题的关注程度。2019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第一部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律,从法律层面展现了国家当前治理土壤污染的紧迫与决心。在该法中也第一次提出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这也是现有环境污染类型中第一个在法律层面设置基金制度的污染类型。该制度能够有效整合专用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资金,利用市场化的优势,充分地弥补土壤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但是当前,该制度只在法律层面进行确定,亟需明确其性质,构建具体内部制度。2020年2月27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进行了定性,可以看出,其对基金法律性质的定位为政府投资基金,由地方政府主导设立,运营由政府主导,收益及亏损由政府承担,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基金行政性强,政府主导,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但是不具有独立行使民事行为能力,资金来源单一,市场化运作难以开展,运作缺乏市场化激励。建立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性质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是基金市场化、发挥社会资本力量,高效筹措资金,进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未来趋势。同时,在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情形下进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以及依据公法与依据私法的分类。结合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公益性质,我国公益性基金一般性质规定等,得出我国应当建立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公法上的财团法人性质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并且在这一基础上进行内部制度的构建。基金内部组织的建设方面,遵循结构化原则,借鉴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设立运行机关、监督机关、审核机关,由理事会作为基金决策机构,同时,政府对其也有监督权。基金的体系建设方面,就当前法律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中央与地方权利配置、基金范围即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分配进行分析批判,提出改进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土壤污染情况、中央与地方各自存在的治理优势和劣势,建构新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中央与地方配置体系,即国家专项资金及基金中农用地专项财政投入用于农用地,省级基金中其他渠道资金用于建设用地,建设完善的基金体系。基金中资金的来源方面,进行多元化的尝试和拓展。以国家财政投入和环境税收收入为主要来源,辅之以污染者负担与惩罚性赔偿、向有关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追偿、基金孳息收入、社会捐助投入、生态彩票的发行尝试等来源。为了达到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公益目的,更多灵活的资金来源应当被采纳接受。基金的使用方面,明确使用范围,建立严格的使用流程,使其程序化。使用范围应当有所限制,包括土壤污染情况监测、调查费用;土壤修复、整治费用;补偿及代位赔偿费用;宣传教育费用。使用程序进行程序化构建,从申请、审核到发放都应进行严谨地规定。基金的监督方面,设立内外部多重监督主体,同时建立追责机制,使基金监督能够发挥作用,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