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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同电子信息技术合称为20世纪人类两大科技革命。其中器官移植问题因涉及到人的生命及社会伦理而备受争议。近年来,国内外关于器官移植案例屡见不鲜,但作为民法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其能否成为适格的器官捐赠主体?未成年人死亡后其父母能否作为捐赠未成年人的器官的主体?本文将器官的特殊属性、未成年人权利和行为能力出发,全方位论述未成年人捐赠器官的法律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器官的概念,分析了它的法律属性。器官的存在状态分为三种:存在于人体内的器官、脱离人体的器官以及尸体器官。这三种类型的器官的法律属性是不同的,第一种类型的器官即人体内器官为身体的组成部分,是人格权的物质载体,脱离人体的器官和尸体器官则具有物的法律属性。第二部分分析了器官捐赠行为的法律性质,确定器官捐赠行为是捐赠主体依据其意思表示进行的捐赠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要件,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要完成这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捐赠人具有捐赠器官的权利和捐赠器官的行为能力。第三部分概述了未成年人在我国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分析了自然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享有完整的人格权利,包括随着社会发展延伸出的人格发展权利。然而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能力存在缺陷,不能完全依照意思自由参与民事法律行为,这就造成了未成年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实际享有的权利不完全对等的情况,由此引入监护制度,以监护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弥补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缺陷,帮助其实现人格权利。第四部分分析了未成年人同意器官捐赠的权利和器官捐赠的行为能力缺陷,并设计了利用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器官捐赠行为进行补充,即未成年人在具备识别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对于自己身体器官的处分权,亦即享有同意的权利,但是同意权利的享有需要依靠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来实现,这就需要监护人来作出捐赠器官的的意思表示,但监护人在作出这个意思表示的时候应该充分地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如果出现分歧,应该交由特别的机构来审查,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或者原则下来判断。第五部分探讨了未成年人进行器官捐赠应受到的法律保护。保护主要从补偿机制、赔偿机制、识别能力评估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