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器官捐赠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ljxkbsyl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器官移植”同电子信息技术合称为20世纪人类两大科技革命。其中器官移植问题因涉及到人的生命及社会伦理而备受争议。近年来,国内外关于器官移植案例屡见不鲜,但作为民法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其能否成为适格的器官捐赠主体?未成年人死亡后其父母能否作为捐赠未成年人的器官的主体?本文将器官的特殊属性、未成年人权利和行为能力出发,全方位论述未成年人捐赠器官的法律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器官的概念,分析了它的法律属性。器官的存在状态分为三种:存在于人体内的器官、脱离人体的器官以及尸体器官。这三种类型的器官的法律属性是不同的,第一种类型的器官即人体内器官为身体的组成部分,是人格权的物质载体,脱离人体的器官和尸体器官则具有物的法律属性。第二部分分析了器官捐赠行为的法律性质,确定器官捐赠行为是捐赠主体依据其意思表示进行的捐赠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要件,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要完成这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捐赠人具有捐赠器官的权利和捐赠器官的行为能力。第三部分概述了未成年人在我国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分析了自然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享有完整的人格权利,包括随着社会发展延伸出的人格发展权利。然而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能力存在缺陷,不能完全依照意思自由参与民事法律行为,这就造成了未成年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实际享有的权利不完全对等的情况,由此引入监护制度,以监护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弥补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缺陷,帮助其实现人格权利。第四部分分析了未成年人同意器官捐赠的权利和器官捐赠的行为能力缺陷,并设计了利用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器官捐赠行为进行补充,即未成年人在具备识别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对于自己身体器官的处分权,亦即享有同意的权利,但是同意权利的享有需要依靠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来实现,这就需要监护人来作出捐赠器官的的意思表示,但监护人在作出这个意思表示的时候应该充分地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如果出现分歧,应该交由特别的机构来审查,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或者原则下来判断。第五部分探讨了未成年人进行器官捐赠应受到的法律保护。保护主要从补偿机制、赔偿机制、识别能力评估方面展开。
其他文献
通过调研发现,现行中小学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教师进行评价,不能体现教师工作的特殊性,更不能体现体育教师的工作性质。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调查法、特尔
目的:探讨毛细支气管炎(简称毛支)患儿体液免疫、补体变化及治疗对策。方法:对47例毛支患儿进行外周血体液免疫及补体含量检测,同时对20例毛支患儿进行静注免疫球蛋白(IVIG)和常规对
奇怪的小偷我去广州参加完一个笔会后,坐火车返回重庆。因正值暑假,外出旅游的人很多,卧铺车票相当难买,为了赶时间我只得坐了硬座。
<正>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immune thrombocytopenia,ITP),原名为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idiopathic thrombocytopenic purpura,ITP)系由自身抗体导致血小板破坏增加、外周血
20世纪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各学科的相互渗透以及计算机辅助制图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的发展,地图制图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制图的时间周期越来越短,制图
《吉林大学学报(理学版)》(原名为《吉林大学自然科学学报》)是教育部主管的、吉林大学主办的国家中文综合性科学技术类核心期刊。以交流学术思想、推动科学研究、促进科教兴国和
期刊
目的:提高巨淋巴结增生症的认识水平。方法:通过2例经手术及病理证实的巨淋巴结增生症的病例分析,结合文献复习,对本病的病因、临床表现、病理、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及预后进行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