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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权利保护,一直是我国行政组织法中较少涉及的问题。此中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受习惯思维的影响,简单的将公务员法律关系视作内部行政行为,因此当然只能由行政机关内部的方式来实现对公务员的救济;另一方面,行政诉讼立法也对这个问题采取了“一边倒”的态度,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将有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争议排除于受案范围之外,给人的印象似乎是此问题已为定论。但是,这种观念到底正确与否,应该怎么认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关系的本质,我国对这一问题的学说与国外相关的学说有无差距,最终,怎样为公务员的权利提供全面的救济手段?这一系列的追问,构成了本文写作的动因。 本文分六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导论。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缘起,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旨趣。 第二部分,公务员这一法律术语的定义。由于在不同的语境下,公务员这一概念有不同的含义,因此,本部分的作用在于,明确本文所要讨论的公务员概念的界定,作为下文讨论的起点。 第三部分,公务员法律关系本质的探讨。由于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本质的定性对于公务员享有的权利种类以及救济方式都有决定性影响,因此,明确此问题至关重要。本部分对现有的公务员权利义务关系的学理定性进行了分析,主要围绕着特别权力关系说、劳动契约说以及行政契约说进行了讨论,指出了上述学说提出的理论依据、历史背景以及对公务员法律关系定性的成功与不足之处,在本部分的结尾,作者提出了自己对此问题的认识。 第四部分,本部分在上述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本质探讨的基础之上,进一步通过实证的方式探讨公务员享有那些权利,并比较研究了日本、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务员权利的现状,通过比较研究指出了现代国家公务员权利发展的趋势。 第五部分,本部分内容主要是介绍上述日本、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现有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通过比较,揭示了将司法审查引入公务员救济程序是一个共同的发展趋势。 第六部分,本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我国公务员权利的法律规定以及救济现状进行介绍和评价,介绍的用意在于进一步明确我国公民担任公务员的权利是一种宪法权利,以现有的救济制度而言,对于这种宪法权利的保护是不完善的。 第七部分(代结论)通过上部分对于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缺陷的分析,本部分对于我国公务员享有的权利的应然状况进行了立法设想,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务员救济制度进行了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