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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和核心部分是市场经济关系,其法律本质是私权利变动的总和。市场要求交易能够以安全、效率的方式进行,并成为现代民法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必然要求对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加以保护。合理信赖保护的法律对策方案则跨越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商法四大法域,涉及表见代理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动产占有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善意取得制度,表见债权让与、外观主义原则等等民事法律制度,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法律问题。学界虽然不乏对单个的信赖保护制度特别是表见代理、善意取得的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对信赖保护问题进行制度整合的、横向的考察却非常少见。
19世纪末,建立在权利确定和意思真实基础上的近代民法权利变动机制,在日益高涨的交易安全保护要求面前越来越呈现出不适合性,在这种背景下,德国学者抽象出了权利外观主义(公示主义)和与因主义,并以其作为两大根本支柱构造了古典的表见理论。该理论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对民商法产生了较大影响。但由于其自身的理论和制度缺陷,其价值并没得到应有的重视。笔者认为,在中国市场经济建设与完善的现在,表见理论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民商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表见理论,有时也称为权利外观理论,它是指在交易关系中凡是能够将典型的主体资格、意思和权利体现为意思外观或权利外观,尽管意思外观、权利外观与交易本来的真实状况不一致,法律依然赋予该意思外观、权利外观与真实状况时相同的法律效果。表见理论立足于对善意无过失者所完成的积极权利变动的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的动态财产关系。一方是真权利人,另一方是善意无过失者的积极权利变动后的利益归属。这是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之间的冲突。为什么“表见”(虚构的)权利被法律赋予合法权利的效力,而真正权利人为什么失去了权利?又应该怎样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其理论的哲学基础、经济社会基础又是什么?该理论的适用条件、范围及其后果是什么?应当从最终发现的法律真实中得出全部逻辑性后果,还是赋予与可见事实相应的虚幻权利以某些效力呢?对于以上民法制度中的共性问题需要民法理论的回应与系统解释,这就是“表见理论”对合理信赖保护所要回答的问题。
本文力求从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中汲取有价值的学术资源,论证表见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同时,应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分析了表见理论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适用后果.本文认为表见理论的适用范围广泛,主要包括:法律行为领域——虚伪表示,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表见债权让与,动产善意取得,不动产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分析了表见理论的四个要素构成:客观要素——外观的存在;主观要素——第三人对外观的正当信赖,归责要素——真正的权利人就外观的存在具有归责性;法条要素——请求权基础。本文最后分析了表见理论的适用后果: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表见权利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