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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旨为通过检讨国内外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状况,对传统认识提出质疑,并提出若干思路,以冀影响我国在该问题上的制度选择。本文认识到,通过民俗学理论所得出的结论并不适宜法学的土壤。通过对国际上的立法尝试和国内外的立法实践的考察,表明了在这些实践中暗含了不同的立法思路。逐个分析了传统理论所总结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集体性、传承性和扩布性、表达具有未固定性和传统性。认为应当以法学的视角重新审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概念、特征。在国际层面的争论中,发展中国家所提出的事实依据以及其所依凭的思想根源,并未有力地支持其观点。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客体、独创性和保护期限问题。认为,客体的确定在传统民俗学理论的框架下无法解决,应当回到著作权法的框架内认定具体作品的形式。主体为集体的传统认识不能成立,将创作者的概念还原为个人,应当强化传承人地位,途径为承认其为口头作品的作者。在独创性问题上,将问题转换为传承人的具体作品的独创性问题,建议创立对传承人独创性的有利推定。在保护期限问题上,指出公共领域概念在著作权法制度中的不可或缺,同时指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言,应当关注具体传承人的具体作品是否超出保护期限。最后,为更全面地揭示有关各方的立场,促进更好地理解反对者的合理意见,本文借助相关资料对国外反对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观点,通过整理资料发现反对理由,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在保护中的思考方式:(1)此种保护涉及公共利益和以传承人等为主体的私人利益,不承认民族等抽象主体为原始权利人;(2)具体的利益种类,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标明来源地和防止歪曲的利益;(3)在文化的发展政策中,鼓励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4)在民间文学艺术领域培养尊崇创新的知识产权意识。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和实证的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