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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法国首先创设了追续权,从此绘画、雕塑等艺术作品的作者在其作品原件首次销售之后,对其原件作品再次销售的收入享有提成的权利。目前大约有43个国家已经引入此项制度,其中大多数为大陆法系国家。在欧盟地区,特别颁布了欧盟《指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艺术作品原作作者追续权的2001/84/EC号指令》的简略),以避免因著作追续权制度的缺失而导致欧盟市场的贸易扭曲,该指令的出台极大地扩大了追续权在全球的适用范围。追续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一直是各国接纳或者排斥它所关注的焦点。追续权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一方面,艺术作品本身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不可复制性、稀缺性和物质依赖性)决定了,艺术作品的增值主要得益于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同时也离不开艺术作品所有者的后期宣传与投入,所以作者与所有人都有权从作品的增值收益中分享利益。另一方面,追续权的设立旨在平衡作者与所有人的利益,避免因利益悬殊产生的实质不公平,是对艺术品交易中弱势群体的保护,因此具有合理性。再者,追续权作为作者人身权在财产权中的延伸,通过赋予作者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的分享权,既可以对造成了“非常损失”的作者给予经济补偿,也在不破坏交易规则前提下使失衡的利益恢复平衡,这一系列的现实均表明追续权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与必要。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分三个部分探讨了著作追续权法律制度。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了追续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并着重分析了追续权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从追续权的法律概念、权利性质、理论基础到立法价值分析,全方位地介绍了追续权的产生过程以及该制度的优越性。文章第二部分比较分析了国外相关的著作追续权立法,以及其对我国此项立法的借鉴意义;该章第一节探讨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的追续权法律制度,其立法较早也相对较完善,均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对追续权加以明确规定;第二节探讨了英美法系国家(英国、美国)的追续权法律制度,英国以认可欧盟《指令》的方式接纳了著作追续权制度,美国则是部分州对此项权利作出了法律规定,可见英美两国均没有专门统一的法律对此项权利加以规定,因此,追续权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操作与实施相当受限制;通过评价对比,第三节分析了国外的这些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此项立法的相关建议。文章第三部分分两节进行论述,讨论如何构建我国的著作追续权制度;第一节讲述了著作追续权制度的基本原则——私权本位与利益平衡原则,指出追续权制度维护艺术作品创作者财产收益的本质,是其私权属性的要求,而利益平衡是一切法律的核心价值,同时它也是追续权法律制度的自身价值,其产生与发展均是为实现这一价值;以基本原则为思想,在该章第二节详细探讨了我国的著作追续权立法,从权利主体、客体、行使方式、保护期限到提出相关法律意见稿,为今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补充自己的观点。本文主要有两方面的参考价值:第一,探讨了追续权的产生及理论基础,并分析该项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第二,对比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在追续权的立法方面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现有规定,在立法方面提出相关建议。需要阐明的是,在追续权的立法领域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中作者的观点难免存在疏漏,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够引起更多的专家学者关注这一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