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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胜利果实——《服务贸易总协定》来之不易,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了WTO并对教育服务贸易做出了具体承诺,这标志着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开始融入世界法律体系。令人欣慰的是,在WTO/GATS框架下,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发展迅速、成果显著。与此同时,WTO/GATS给我国的教育体制以及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等多个方面也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在此背景下,本文结合WTO/GATS关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规定,对WTO框架下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问题展开了理论与实践的探讨。本文在研究方法上,除一般地运用实证分析、逻辑分析、历史分析、法解释学等方法外,还综合运用系统论的方法、经济分析的方法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问题加以研究并将全文分为四章:第1章为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概述,主要对WTO/GATS中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内涵、基本特征、发展历程、发展趋势、理论依据等问题进行简要介绍。本文将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界定为跨越国境的,除了由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教育产品和教育物资的进出口贸易。第2章对WTO/GATS中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相关问题如范围、提供方式、基本原则及例外等进行比较系统的阐述。在提供方式方面,GATS关于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的规定均适用于教育服务贸易,即包括跨境交付——跨国远程教育、境外消费——留学、商业存在——境外办学和自然人流动——教师和专家流动4种方式,其中境外消费——境外留学是最主要的方式。在基本原则方面,在GATS中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市场准入、逐步自由化等原则;在章末,介绍了各国关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承诺。第3章是全文的重点。主要评析了我国入世至今,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以及法律框架。指出出国人数、贸易数额逐年增长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以及总体竞争力、进出口结构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特别强调了我国在教育服务贸易领域法律规范所存在的问题。第4章针对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举措:一是坚守教育主权、国际合作、逐步开放等原则;二是有针对性地构建并完善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法律体系;最后,本文对于改善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所存在的巨大逆差等问题,提出一些加强学科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