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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海啸对国际范围内的航运事业造成巨大冲击。中国本不是航运强国,航运的压力本已巨大,金融海啸的到来更使中国航运雪上加霜。作为国际航运中的弱势,中国更应加深对航运的研究,保护自己,发展自己。本文从无单放货的角度对国际航运的一角展开研究。在参阅大量关于无单放货的文章和案例后,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实证的角度即无单放货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做深入研究。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无单放货的基本理论。从无单放货的概念和常见形态,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无单放货诉讼的法律程序这几个方面简单介绍关于无单放货的基本理论。其中,无单放货诉讼的法律程序又分别就无单放货诉讼的诉因选择、管辖、举证和诉讼时效等方面做出详细的分析介绍。本文的主体部分详细介绍了无单放货的国际私法问题。笔者结合国际私法的理论和无单放货的实践来研究无单放货中的国际私法问题,以期找到能够指引中国审判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以法官面对具体案件解决具体问题的时间为序写作,主要解决无单放货案件审理中的识别、管辖、法律适用等核心问题。无单放货纠纷的识别是法官在面对无单放货案件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它决定着法院具体援引哪一条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范,因而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处理结果。仲裁和诉讼是解决国际海事争议的重要途径。提单中几乎毫不例外地规定了仲裁条款或管辖权条款,但提单中仲裁条款或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理论界的认识并不相同,法院的司法实践也不一致。我国法院在确定提单中该条款效力的准据法时认为,如果是仲裁条款,其准据法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主要是仲裁地法;如果是诉讼管辖条款,其准据法只能是法院地法。法律适用问题是无单放货案件中的重要问题。因无单放货案件具有很强的涉外性,法律适用是前提,各国一般以国内强制性规则最优先适用为原则,并优先适用所缔结的国际公约,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确定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