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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发展导致利用网络的犯罪日益增多,单个的网络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其实并不大,但是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平台效应进行犯罪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网络犯罪逐渐发生异化,以至于网络帮助犯的作用越来越大,甚至会远远超过实行犯的作用。为了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格的规制,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该罪的出台,笔者认为,这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体现,但是不能对类似行为一律入罪,应该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解释,否则会导致在实践中扩大处罚范围的结果。基于此,本文拟进行相关研究。 首先,笔者从网络中立技术帮助行为的上位概念——中立帮助行为入手,以快播案所带来的法律界争议引出中立帮助行为,对其能否进行处罚进行分析,得出限制处罚的观点。即首先强调客观方面的作用,同时适当考虑主观方面的因素对其处罚范围进行限制;进而将其引申到网络技术中立帮助行为上,基于网络技术中立帮助行为的特殊性,对其处罚进行相关限制。最后,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规定,对其基本性质进行界定,最终对该罪在实践中的应用需要进行哪些方面的限制进行分析。主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对该行为的处罚进行相关限制解释,以期防止对其处罚范围的过于扩大,从而保证对该行为的刑法规制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