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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法律风险与对策研究”试图论证这一观点,在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特殊法律与政策环境中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不仅需要防范境内区外进行船舶融资租赁的一般风险,更需要对自贸区内新产生的登记、经营、金融等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与规避。基于这一观点,论文认为无论是从政府层面,还是从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层面来看,都应当充分利用好自贸区这一改革创新平台,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和出租人风险保障机制,提高船舶融资租赁专业水平,更好地应对自贸区政策所带来的新的风险。论文分为五个部分,除引言和结论外,主要论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我国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法律与政策实践状况;第二,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登记法律风险与对策;第三,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经营法律风险与对策;第四,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金融法律风险与对策;第五,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权益保护建议。引言部分对论文研究的主要问题进行概括性地阐述,阐明论文的写作目的、研究目标和主要论点,重点论述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发展的背景与探讨出租人法律风险保障的意义。第一部分主要详细阐述了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现行立法对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的风险保障,针对天津、上海、广东三个在船舶融资租赁领域具有代表性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归纳列举各自在出租人风险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如税务风险保障、经营风险保障、金融风险保障、船舶登记风险保障等方面,并根据现实情况分析其优劣,为后续的出租人风险分析提供全面的法律和政策背景。第二部分在法律与政策背景的基础之上,针对我国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的船舶登记风险进行分析,在尚未形成统一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自贸区环境下,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人承担了更多的登记风险,如实践中融资租赁船舶权属问题的认定,光船租赁与船舶融资登记的混同风险,以及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人承担的船舶特殊风险等。因此,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风险分担,推动适用统一的融资租赁登记,加强风险的预先防范。第三部分着眼于针对出租人在开展自贸区政策支持与鼓励的融资租赁经营模式创新时,由于建立了新的项目子公司、准入标准降低等,从而给出租人带来新的经营风险,如SPV经营风险、监管风险以及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所导致的经营风险。并且进一步讨论出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经营中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利用自贸区内航运保险业务规避信用风险等对策。第四部分主要分析出租人在自贸区内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所面临的金融法律风险,特别是上海自贸区作为国际航运金融中心,在利率市场化、跨境人民币使用、便利境外融资与外汇使用等方面进行了金融创新,相应地衍生出许多风险,那么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当适当控制融资成本,丰富盈利渠道。第五部分基于前述自贸区发展船舶融资租赁产业的优势与不足,以及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在自贸区政策下面临的各类风险,从政府层面提出自贸区进一步拓展与改进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举措,探讨如何完善和推进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产业的体系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与政策体系,完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并尝试建立自贸区内专门的融资租赁出租人权益保障制度。另外,从出租人层面提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建议,如提升融资租赁专业水平与风险管控能力,积极寻求航运金融产业的创新突破,拓宽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