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提单的物权性问题在国内海商法学界历来富于争议(注:本文讨论的提单主要指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针对提单能否代表其项下货物的物权,学者们提出了“肯定说”和“否定说”。 就“否定说”而言,由于它把提单权利全部归结为债权属性,故此说无法圆满的解释提单在贸易环节所具有的一些功能,比如提单的拟制交付和推定占有效力、通过提单可以向银行取得信用等。所以笔者认为提单物权性的“肯定说”更具合理性,而且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应该是占有权。因为把提单的物权性定性为占有权能比较好的解释提单的物权性问题,更好的反映了提单贸易领域应用中的实际情况。 认定提单是占有权凭证,其目的并非在割裂提单与货物的所有权之间的联系。相反的,在明确提单物权是占有权的基础上,才能将提单物权置入具体的法律背景中,以明了提单在普通法抑或在大陆法下提单物权与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有着哪些区别与联系,分析提单法律行为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存在什么样的相互作用。 在英国法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以当事人的合意为生效要件。所以买卖当事人之间,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在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才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不能仅以其受让提单来主张其享有货物的所有权。此时提单表彰的占有权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关系并不密切。但提单项下的货物往往在装船后至到达目的港前已被多次转让,而这些转让都是通过提单来进行的,买受人往往无法判断出让人对提单项下货物是否具有完好的所有权。为了鼓励交易加速流通,英国的1979年《货物买卖法》、《1889年代理法》以及一系列相关的判例都强调了提单所表彰的对其项下货物的占有权的意义,规定了多种情形,使得善意受让提单的货物买受人可以通过提单所表彰的占有权得到货物完好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提单占有权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就被体现出来。 在大陆法系下,提单所表彰的占有权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交付,即通过转让提单将提单表彰的对货物的占有权转让给买受人,在提单货物的买卖中,交付提单就等同于交付货物;二是占有,占有提单等同于占有货物,相关当事人得主张占有的推定力与公信力。从交付来讲,在采用动产所有权转让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