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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险集团疯狂举牌上市公司、激进经营,引起资本市场动荡不安,其中“宝万之争”更是备受关注。自2015年12月,针对保险机构“冒险”的资金运用行为,中国保监会密集发布险资运用监管法规,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颁施。这标志着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进入新一轮的“紧缩时期”,稳健安全的投资原则已成为主题。中国保险监管部门严格控制保险资金使用的政策,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着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但与此同时,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投资回报率,不利于保险机构的长期发展。因此,笔者从法学角度出发,结合相关案例,着重分析当前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制度在险资运用主体资格监管、信息披露监管及比例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为改善我国保险资金使用的法律监督政策提供新的思路和思考,以期能够协调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中的安全与收益之间的矛盾,实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引言部分首先阐述研究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的意义,再对国内外关于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的现有研究进行总结,最后对本文撰写方法、框架及创新进行简单介绍。第一章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分析保险资金的概念和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关系。同时,通过分析当前险企激进运用险资的事例,论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该部分从两个方面来展开。一是阐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的现状,主要包括险资运用主体资格的监管制度、险资运用行为监管制度以及险资运用风险监管制度;二是论述当前险资运用监管制度不足,主要表现为险资运用监管制度位阶低、险资运用主体资格规定繁复、以及比例监管与信息披露监管方面的不足。第三章是对英国、美国、日本这三个具有代表性国家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英国是欧洲第一保费大国及现代保险业的“摇篮”;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拥有着高度成熟的保险市场;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其保险业发展与我们有着众多相似之处。通过分析三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体系与特点,掌握其他国家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先进经验与监管方向,为完善我国保险资金监管政策提供灵感。第四章,主要是根据前文监管现状中所提出的问题,结合域外优秀的险资运用监管经验,提出完善险资运用监管制度的建议与思考,如逐步转变监管理念、放宽主体资格的规定、发挥协会平台的体系化作用,以及从信息披露的穿透性监管、分源比例监管方面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立法建设等。